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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分則 - Coggle Diagram
社維法分則
只罰故意
64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67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83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85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91
二、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不聽勸阻
第69條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第71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79條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第82條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第83條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第85條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第89條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第91條
三、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不聽勸阻者。
四、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不聽勸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