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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 (成立、管理、消滅, 種類及特性, 意義及法規範, 利用關係) - Coggle Diagram
公物
成立、管理、消滅
管理
消滅
成立
基於事實狀態
基於法律行為
種類及特性
種類(依使用目的區分)
特別用物
例外:依法申請得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使用
原則上不供人民使用
營造物用物
公共用物(直接提供公眾使用)
通常使用(無需申請)
原則
特殊使用(要申請)
例外
行政用物(公務用物)
提供行政主體內部使用,原則上不得要求使用
例外:依其性質開放使用、開放參觀
特性
不得成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原則
無民法取得時效之適用
不得成為交易標的為原則
以不得徵收為原則
意義及法規範
意義
直接提供公目的使用
提供
公目的
使用
公用財產(公有財產x)
直接
直接使用該物之目的(財政財產x)
受到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
支配
不以行政主體擁有該物所有權為必要
公有公物(自有)
私有公物(他有)
例:公用地役權
法規範(公法或私法?)
利用關係
通常使用
特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