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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規 - Coggle Diagram
消防法規
消防三大任務
搶救災害
緊急救護
預防火災
火災的分類
A2類火災案件
造成人員受傷、涉及糾紛、縱火案件或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
A3類火災案件
非屬上敘A1類、A2類之火災案件
A1類火災案件
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
消防車輛
救災車種類
照明車、救災指揮車、水陸兩用車
消防勤務車種類
消防後勤車、災害預防宣導車、消防檢查車
消防車種類
水箱消防車、泡沫消防車、雲梯消防車
消防主要機關 業務
中央 內政部 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 縣市 縣市政府
中央 消防署 直轄市 直轄市消防局 縣市 縣市消防局
管理權人
依消防法第2條規定,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惟其負責人
防火教育宣導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進行
緊急救護
緊急傷患或大量傷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孕婦待產者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其他緊急商患者
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制度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