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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規 - Coggle Diagram
消防法規
消防三大任務
目的:確保人民生命財產
維護公共安全
搶救災害
緊急救護
預防火災
消防主管機關
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
中央
內政部
縣(市)
縣(市)政府
消防主管機關(業務)
直轄市
直轄市消防局
中央
消防署
縣(市)
縣(市)消防局
火災教育宣導
消防法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細則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
常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
消防車配置
消防車
直轄市、市、縣轄市及三萬人以上之鄉(鎮)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一輛,每分隊轄區人口數上限以六萬人計;不滿三萬人之鄉(鎮)配置消防車二輛。其設有分隊者,消防車基本配置至少二輛。但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酌予增加。
消防車之種類及配置地點,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配置。
救災車、消防勤務車
(一)救災指揮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配置二輛或三輛,大(中)隊配置一輛或二輛。
(二)勤務機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大(分)隊基本配置至少二輛。
(三)其他救災車、消防勤務車之型式、數量,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配置。
火災之定義
違反人的意思或縱火而有滅火必要之燃燒現象。
緊急救護
緊急救護係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
醫途中之救護。
管理權人定義
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