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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規 - Coggle Diagram
消防法規
緊急救護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 對緊急傷病患的定義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孕婦待產者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其他緊急傷病者
管理權人
營利是否合法?
是
登記之負責人
否
現場實際負責人
消防法第2條:依法令或契約對該廠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
管理權人可能為建築物之所有人 , 使用人或管理人
連鎖店之管理權人為總公司之負責人
若消防員有以下情形予以解聘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
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各項訓練達三次以上或缺勤六次以上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之行為
消防三大任務
搶救災害
緊急救護
預防火災
消防主管機關
直轄市
消防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
業務:直轄市消防局
縣(市)
消防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業務:縣(市)消防局
中央
消防主管機關:內政部
業務:消防署
消防安全設備
設計、監造
消防設備師
設計、監造、裝置、檢修
消防設備師or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