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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 Coggle Diagram
漁會法
總則
宗旨
保障漁民權利
提高漁民知識、技能
增加漁民生產收益
改善漁民生活
促進漁業現代化
法律性質
私法人(公益團體)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指導、監督「目的事業」
職員
會議
任務
保障漁民權益、傳播漁業法令、調解漁事糾紛
列入年度計劃
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依「農業金融法」
免稅
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合作社法」
漁民保險事業
設立保險部
重大投資
二個以上漁會共同申請
依「公司法」
共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及合併
設立
等級
全國漁會
101.1.19省漁會改制
區漁會
漁業集漁區
唯一主義
漁民小組
業務基層推行單位
臨時辦事處
隨漁汛至轄外作業
通報「當地」漁會備查
會員組織
會員滿「一百人」
籌備會
成立會
七日內報請備查
章程、會員名冊、理監事簡歷冊
合併
強制合併
漁區狹小、漁業及經濟條件不足
合併籌備委員會
合併計畫書
計畫書
會員大會決議
公告
區漁會、各辧事處
連續七日
新聞報紙、指定網站
連續五日
異議
30日為期
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
決議失效
債權人
十日通知
30日提出異議
免繳及相關稅賦免徵
會員
權責劃分
經費
監督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