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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的概念與類型 - Coggle Diagram
一、行政的概念與類型
(一)何謂行政?
總體國家活動-立法、司法、監察=行政
1.須在
憲法
分權架構下理解行政的意義
(1)組織意義的
(2)形式意義的
(3)實質意義的v
2.兩種途徑
(1)積極(正面)界定
(2)消極(負面)扣除v
A.立法:憲法63;
B.司法:憲法77
C.監察:增修7第1項
D.考試:增修6歸行政
(二)行政的類型
1.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從<所適用法規>的性質進行區分
(1)公權力(高權)行政
指公行政立於
<統治權主體>
地位適用公法規定所為的各種行政行為
A.包含<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
B.嚴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A)實體:權利義務內容必須合法
(B)程序:做成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C.人民因此而權益受損者,走公法救濟途徑
(2)私經濟(國庫)行政
指公行政立於與<
私人
>相當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的行政行為
A.行政補助(籌措行政)EX.租用辦公室、採購辦公用品..
B.行政營利EX.中油、台電、中鋼
C.行政私法EX.台鐵、自來水廠、公立醫院
(3)小結
A.公行政在<組織>與<行為方式>上有選擇自由
B.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同受組織法羈束
C.私經濟行政仍受基本權直接拘束#457
(4)指標性解釋:89、115、128
認定標準
依個案,從行政作用之內容與外觀進行推求,藉以確定行政機關主觀上究竟是要採取公法行為,抑或私法行為。如果不置可否,應推定為公法行為
國家等公行政主體畢竟以行使公權力為正規;
公權力行政受到法律較多羈束,人民相對較受保障。
【政府施政有方式及組織之選擇自由,但須防堵政府從公法遁入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