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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 Coggle Diagram
保安處分執行法
種類
禁戒
煙毒犯
酗酒犯
監護
喑啞
有刑法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精神障礙
因刑法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感化教育
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
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口訣
驅趕煎包進工寮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保護管束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強制工作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強制治療
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目的
有別於刑罰,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並預防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