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銀行法 - Coggle Diagram
銀行法
★★★★
06 銀行各項業務規範
一般業務規範
- 不得以負責人及職員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收受佣金、酬金或不當得利
§35 (行員收受不當得利之禁止)
- 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除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35-1 (競業禁止)
- 銀行負責人資格:具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禁止,未具資格主管機關得以解任或限期調整。
§35-2 (銀行負責人資格)
-
存款規範
- 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予方法吸收存款。信託資金依約定發給紅利者除外。
§34 (吸收存款方法之限制)
- 銀行存款及負債,應由中央銀行鎖定比率提準備金。
§42 (存款、負債準備金比率)
- 存款保險,每依存款人最高保額為300萬。
§46 (存款保險組織)
- 存款標的:支票/活期/定期存款
- 不包括:可轉讓定期存單、政府機關/中央銀行/各金融機構存款
-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許可→主管機關;
若為「大額」許可&管理辦法→中央銀行;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徵信資料交換」許可、管理辦法→主管機關。
§47-3 (經營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許可與管理)
授信規範
- 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未符合者,處罰+限制分配盈餘。
1) 銀行主要資產/負債(%)
2) 銀行主要負債/淨值(%)
§46 (存款保險組織)
- 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銀行根據以下:
1) 時值(現值)
2) 折舊率
3) 銷售性
4)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得規定之
§37 (擔保物放款值之決定與最高放款率規定)
- 放款:
1) 中長期放款:購買或建造住宅or企業用建築,最長期限30年,購第一戶自用住宅除外。
2) 中期放款:購耐久消費品、買受人簽發經承銷商背書支本票,辦
理貼現。
3) 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中央銀行得依付現條件、信用期限規定管理之。
§38 (購屋或建築放款), 39 (中期放款或貼現), §40(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之適用
- 應訂定合理定價:
- 考量市場利率
- 本身資金成本
- 營運成本
- 預期風險損失
- 各戶整體貢獻度
§ 34-1
- 貨幣市場與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 現金卡&信用卡循環信用<年利率15%。
§47-1 (經營貨幣市場與信用卡業務之許可)
其他業務規範
- 對存款帳戶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45-2 (加強安全維護)
- 銀行同業間借貸組織(拆款)目的:相互調劑準備&提高貨幣信用效能
§47
- 對客戶之存款、放款、匯款應保密,且不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以下除外:
- 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
1) 累積金額>5000萬
2) 貸放後半年累積>3000萬**
- 法院裁判,檢察官提公訴
- 法律另有規定
§48 (銀行接受第三人請求之限制及存放款資料保密)
- 促進與國際金融主管機關合作,得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合同與協議,除妨害國家或公共利益。
§51-2
- 培育金融專業人才,提撥專款專用金,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擬定提撥方法和運用原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51-1 (培育專業人才資金之提撥及運用)
★★★★★
04 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
-
-
授信條件
授信五條件
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33
- 授信金額:同客戶 <每筆或累計金額達 一億元或銀行淨值1%
-
-
-
- 同類授信對象:近一年內同一銀行、授信用途、會計科目
無授信限額
-
-
以下為擔保品:
- 公債
- 國庫券
- 中央銀行儲蓄券
- 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 本行存單
- 本行金融債券
★★★
05 一般授信客戶之限制
-
不計入授信限額:1.2.3.同04利害關係人授信((授信條件)無授信限額))
- < 一百萬授信
-
★★★
08 銀行資本適足
管理機關
- 中央銀行經洽商主管機關
得隨時舊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調整最低標準,以確保資產流動性。
- 主管機關定之:一定比率、銀行自有資本、風險性資產範圍、計算方法、審核事項。
§43 (流動負債與資本比率最低標準)
§44-IV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
措施
共同做法:
- 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1) 資本適足者-可能致其資本有降級之虞。
2) 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
- 不得對負責人放報酬以外給付,除經主管經官核准。
§44-1 (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股份之情形)
各等級措施
資本不足
命銀行負責人限期
- 提出資本重建 & 財務業務改善計畫。
- 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或其他必要處置。
資本顯著不足
- 解除負責人職務,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中註記
- 命令取得 & 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 派員監管,270日+180日
- 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受信或交易
- 限制轉投資、命其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限制存款利率不得低於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存款利率
- 命負責人報酬酌予降低,但不得< 12個月平均報酬70%
- 費用皆由銀行負擔
§44-2 (銀行資本等級措施)
-
★★★★★
07 內部控制與年度決算
內部控制
建立 處理制度和程序,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1) 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
2) 內部稽核員具備資格
3) 委託會計師查核之範圍
- 以下應訂內控制度:
1) 資產品質之評估
2) 損失準備之提列
3) 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4) 呆帳之轉銷
-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
1) 委託事業範圍
2) 客戶權益保障
3) 風險管理
4) 內部控制原則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1) 業務範圍
2) 客戶權益保障
3) 風險管理
4) 人員管理
§45-1 (內部控管及稽核制度)
- 檢查費用:由銀行負擔。
- 檢察單位: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委託適當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受檢項目:銀行、關係人之業務/財務,期限內提具
1) 財務報告
2) 財產目錄
§45 (中央主管機關之檢察權)
- 銀行對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運鈔業務。
- 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
- 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警示帳戶),得暫停存、提、匯出。
§45-2 (加強安全維護)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控制制度
- 目的
1) 營運效果效率
2) 報導可靠性、即時性、透明性、符合規範
3) 相關法令遵循
- 方法 (三道防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主管機關備查:
1) 自行檢查制度
2) 法令遵循制度&風險管理制度
3) 內部稽核制度
- 組成要素:
1) 控制環境
-- 誠信與道德價值
-- 董事會及監察人治理監督責任
-- 組織結構
-- 權責分派
-- 人力資源政策
-- 績效衡量及獎懲
-- 行為準則
2) 風險評估
3) 控制作業-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適當政策與程序。
4) 資訊溝通:具可靠性、即時性、容易取得、一致性。
5) 監督作業
§4, 5, 5-1
§6 & 7
內部稽核
- 隸屬董(理)事會
- 獨立超然精神
- 會報對象(每半年會報):
1) 董(理)事會
2) 監察人
3) 審計委員會
- 報告&工作底稿保存五年
- 查核結束起兩隔月內涵送主管機關
- 最低訓練時數
1) 正副主管及總稽核:20 HR
2) 其餘:36 HR
3) 取得當年度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當年免
§8, 19, 20, 34
「自行查核制度」被稽核單位
查核頻率&單位
- 一般查核:半年一次, 國內業務、財務、資產保管、資訊
- 專案查核:每月一次,同上 + 國外業務
- 該月免專案自行查核者:
1) 一般自行檢查
2) 內部稽核單位(母公司)已辦一般自行檢查
3) 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法令遵循事向自行評估
§23
內控報告
-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聯名單位:
1) 董(理)事會
2) 總經理
3) 總稽核
4)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
- 提報董事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中後三個月於公開揭露
- 前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達一兆者,設立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姿炫安全專責單位,並指派協理以上者擔任主管。
- 會計年度終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缺失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網路方式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內控有重大缺失者,通知獨立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並通報主管機關
§25, 27, 38-1 II, 42
會計
-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功能:
1) 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
2) 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主管制度執行情形
3) 備抵呆帳提列正設妥適性
- 主管機關得請會計師依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28
法令遵循主管
- 隸屬總經理
- 會報對象同內部稽核(每半年會報)
- 除以下事項,應為專任:
1) 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
2) 依當地法令明定得兼任無職務衝突者
3) 當地法令未明訂,與當地主管機關確認後報經主管機管備查
- 最低受訓時數:15 HR
§32, 32V
年度預算
- 完納稅捐分派盈餘時,先提30%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 未達資本總額:最高現金盈餘分配<15%資本總額
- 達資本總額:或財務健全(具備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手法性),不受前述限制。
- 得於銀行章程規範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50 (法定盈餘公積提存)
- 每年度營運終應編制年報,以下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 營業報告書
- 財務報表
- 盈餘分配
- 虧損撥補之決議
- 主管機關指定項目
§49 (表冊之呈報、公告與簽證)
★★
09 銀行之設立變更
設立
- 銀行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
*§52 (銀行組織)
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 銀行種類、名稱、公司主之種類
- 資本總額:Min 實收資本額一百億現金為限
- 營業計劃
- 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 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居地、履歷及認股金額
§53 (設立許可事項)
許可後,備以下文,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 公司登記證件
- 驗資證明書
- 銀行章程
- 股東(董事, 常務董事, 監察人)名冊
- 股東(董事, 常務董事, 監察人)會會議紀錄
§54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 開始營業時,應將所發營業執照,於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
- 經核發營業執照滿6個月 :check:未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有正當理由得延展 6個月內為限。
§55
§18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變更與合併
許可項目1.(銀行種類名稱)2.(資本總額)4(機構所在地)之合併變更
-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煥發營業執照後15日內,在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
★★★
03 銀行主要股東之通知、申報
關係人
- 自然人:本人、配偶、二等血親
1) 持合計大於 1/3 企業之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
- 法人:董事長、總經理,及前兩者配偶與二等血親
1) 同上
2) 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董事
主要股東
持有銀行股份1%者,應由本人通知銀行。
-身分:自然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持股合計。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股份:
1. > 5%後+ - 1%,自持有十日內應向主觀機關申報。
2. 擬持10, 25, 50%,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未事先申報或核准,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主管機關會命其期限內處分。
§25 (銀行股票)
§32 (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限制)
-
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股份,不包括:
- 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取得,主管機關已規定期間內處分之。
- 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取得,自取得日起未滿4年。
- 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自取得日起未滿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