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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令狀搜索 - Coggle Diagram
無令狀搜索
附帶搜索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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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要件:(1)合法的拘捕或執行羈押之存在為必要:如果是非法的前行為發現證據,實務認為證據能力依158-4權衡,學者認為證據能力應排除;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可否為附帶搜索?學說採否定說,因為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只要合理懷疑人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即可查證身分,為防警察假查身分行搜索之實,應禁止 (2)即時性、現場性:於於公路上逮捕駕駛人,如當場未搜索,將車拖回警局才搜索,不符合即時性。然過去實務見解認為不違法。另有學者採折衷看法,考量公益(現場混亂)或被告名譽下可將人帶往與現場有實供緊密的處所附帶搜索。另,因附帶搜索須符合即時性,故無暇考慮是否為本案證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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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範圍:(1)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用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的處所:拘捕在火車或開車的A,其後車箱、排氣管、則非屬立即可觸及處所。然實務認為所使用交通工具指被告當時「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上鎖的容器也非、於住宅外或門口拘提逮捕後亦不得於住宅內為附帶搜索,相同概念者「臂長之距」個案認定能力,學說上更提出「控制範圍延伸理論」,會隨著被告的移動延伸(允許陪酒人移動換衣服)(2)附帶搜索範圍的擴張-「保護性掃視」:Luma、實務認為此時不能以發現證據為目的而為保護性掃視,應僅以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為之。如緊密相連,不須合理懷疑;如非緊密相連,須合理懷疑有危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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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的緊急搜索(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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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的對象:被告、犯嫌或因追躡中的現行犯或逮捕後之脫逃人。131Ⅰ(2)的追躡概念,實務上有認為曾因他故致未能持續掌握其所在,而後因其他事證足認所追躡人現於某住宅或處所內之情形,對人的緊急搜索始有始有適用本款,但如一直追逐到家,有熱追緝理論的運用。Luma:追躡的概念必須是正在追逐中,若追逐因故中斷則非追躡中
搜索的範圍:住宅或其他處所,該範圍也可能包含第三人的住宅。注意:為了符合本條文目的,限於可以搜索可能藏人的地方
對人的緊急搜索可否維一併為保護性掃視?亦即入屋逮捕人時,可否對整棟房屋進行搜索來確保有無其他共犯足以威脅警察安全或湮滅證據?保護性掃視僅可有限度搜索,只能逮捕後在屋內走動而以目光搜索有無危害警察的人物,不可隨意翻動書桌抽屜、櫃子等,如目光所及看到應扣押之物亦可扣押(淋浴、Lu)。
拘票是否代替搜索票?
亦即可否以檢察官簽發的拘票代替法官簽發的搜索票而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若允許,則架空了搜索的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因此應認為131Ⅰ(1)限於法官簽發的拘票
又如CD為好友認為C有犯罪證據在D家中,此時是否可以拘提C為由至D家中搜索?以前述解釋應可以。然有學說(王)認為法官簽發拘票時無視線判斷C躲於D住家,故不得為之, 須另簽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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