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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與公物法 - Coggle Diagram
公務員法與公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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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公務員保障 (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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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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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5號後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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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做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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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議
復審事件之審議決定係為通常救濟程序(就到行政訴訟結束),於其決定確定後,任何人本不得再作爭執,惟為免原決定確有疏誤而無法補救,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設再審議制度。
再審議制度須於30天內向保訓會申請。如,發現新事證等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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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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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條件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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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85保障健康權(§23)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之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補償,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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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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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適用對象§3
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pencil2:
1.適用不包括: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
2.依法任用指:除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外,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稅務人員、海巡人員、外交領事人員、警察人員等。
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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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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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依公司法設立,性質上已屬私法人,其所屬人員與該公營事業機構之關係,應為私法契約關係,惟其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或事業人員相關任用法律(如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則仍為公法關係之人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實施前(民83),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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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實施後,有關公立學校職員之任用,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銓敘審查,經銓敘審查合格者,即屬依法任用之人員,屬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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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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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還不是公務人員,只能循一般民眾的訴願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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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基本概念
意義
法律上
刑法
§10Ⅱ: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pencil2:
要負擔刑事責任、具備法定職務權限。
公務員服務法(廣義公務員)
§2Ⅰ: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Ⅱ: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pencil2:
違法公務員服務法須受懲戒。
如:軍人、政務官、司法官、全台鐵員工、公營之指派高階管理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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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公立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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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行政之公立學校教師 :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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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釋字308號:
1.公立學校的教師,係依法「聘任」的人員,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關於其資格、聘用程序,乃至於救濟問題,係於教育人員任用法及教師法中規範,與一般公務員有別,即所謂「公教分途」,故公立學校教師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
2.公立學校的校長,其並非學校職員,亦非教師法的適用對象,故其權利救濟應循一般之救濟途徑,即訴願、行政訴訟為之。
3.公立學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期間兼任行政職務,則廣義公務員之身份,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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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義務
公務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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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
公服法§5Ⅰ: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服法§5Ⅱ: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構)名義,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不為一定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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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服法§16
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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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37
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兼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未牴觸憲法§23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公服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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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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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從義務
公服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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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1.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2.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3.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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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85修正
公服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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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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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下限、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之調整及休息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應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公務員的服從義務
長官違法命令,下即屬官是否有服從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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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制與司法實務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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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服法§3→相對服從說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