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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總則(權利客體:物) - Coggle Diagram
民法4總則(權利客體:物)
物之分類
不動產 vs 動產
物
不動產,民法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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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
- 繼續附著於土地(長期)+不易移動其所在(固定)
- 例如:緊急救難的組合屋、貨櫃屋皆不符合
- 非土地之成分,例如:鋼筋混尼土搭蓋的池塘,看起來是建築物,屬定著物
- 但如果是用土地去開挖,而變成池塘,屬土地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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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 輕便軌道:大法官釋字93,煤礦軌道,運物資
=> 非臨時鋪設的情形時,為定著物
=> 若為臨時鋪設的軌道,如演戲用的,為動產
=> 軌道上面行走的台車,為動產,高鐵、火車的軌道,為定著物
- 尚未完工的房屋
=> 完成的房屋,是定著物
=> 如果只是開挖一個坑,還沒有任何設施,跟池塘沒兩樣.為土地
=> 如果已經看到鋼骨結構,但又還不能遮風避雨,那就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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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 vs 孳息
類型,民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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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雞取卵,不屬於原物、孳息,而只是物、成分的關係
- 必須得要源源不絕的產生孳息才算
- 有些學者認為公司股東的紅利不算孳息,因為不是源源不絕,要看公司營運狀況
收取權之歸屬,民法70
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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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物:法律另有規定,民法421.798.952.1088
- 承租,相關的收益,歸承租人所享有,民法421
- 某人種的果實,掉落在他人田園中,果實屬田園擁有者擁有,不過要自己掉落,才算,但若為公有土地,則不在此限,民法798
- 善意佔有,民法952
- 未成年子女持有的特有財產,雖然還不屬於未成年子女,而是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所擁有,但是因為父母要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不可能要他們付管理費,所以法條規定,特定財產的孳息歸父母所擁有,用來沖銷父母的辛苦管理費
課本 p68 第14條
- 乙為善意佔有,乙可以享有小牛孳息,但是母牛還是歸甲所有
- 迷你豬歸屬丙、丁,因為物為未成年女子,孳息歸父母所擁有
課本 p67 第三題
- 第一小題,果樹仍屬土地所有權甲所擁有
- 果子分離果樹之前,孳息屬甲所有,所以在果實還沒有分離之前,還是屬與甲,直到果樹分開於果樹之後,才屬於乙
- 當果實還沒有分離果樹之前,是不能進行交易,只能在果實分離於果樹之後,才可以將果實進行交易。題目是在簽契約時,甲將未來採收的權利進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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