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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 vs行政執行法,不能管收, 罰鍰申請分期,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未聲明異議或抗告者,【翌日起第五日】期滿確定, 易珊 :star…
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移送書載明
所涉法條
對【本案意見】 :star: :star:
具體事實
移送機關主官簽名+官印
年籍資料、(沒有手機號碼 :green_cross:)
移送證物有困難(3寶來幫你)
移送證物有困難
照片 :star:
影本
目錄
裁處確定(第5條)---口訣:有聲明異議或抗告,宣示送達、捨抗書狀到達
警察案件,未依法聲明異議,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第五日】期滿確定。
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之裁定】,應於
宣誓或送達
時確定
簡易庭案件,裁定人或經移送之警察機關
未依法提起抗告
,字裁定之【翌日起】【第五日】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對於抗告案件】,
裁定宣示或送達時
捨棄抗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抗告書狀,
【到達】
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
簿冊管理 :star:
警察機關【應】設置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登記簿
保存【
3年
】,得銷毀 :star:
格式-警政署訂
文書【送達】準用
【刑事訴訟法】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聲明異議書(口訣:聲明異議書,易珊)
有理由
翌日
起
三日
內
撤銷或變更
5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無理由
程序不合
翌日起三日內送交
簡易庭
【得】添具意見書
權已喪失
一部分或全部無理由
營業罰之【執行】
通知後【未停止】
製作【紙本通知】貼
適當處所
或
強制其停止
於裁處【確定】後之【翌日】,停止或勒令歇業
罰鍰之執行 :star: :star: :star:
裁處確定後,以
執行通知書
告知受處罰人
告知得於「通知書」
送達之「5日內」
起向「執行」之
警察機關
聲請
分期
付款
警察機關【5日】內受理,作准駁,若核准分期,應載明繳納日期、金額
並【載明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15日為一期,分2-6期
拘留之執行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以
執行【到場】通知單
強制其到場
停止拘留事由
懷胎5個月
親人生重病,需【親自】處理者 :star:
生產或「
流產
」2個月 :star:
自己生重病,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執行
應合併而未合併
,就未執行部分執行之
發覺期間
執行中
當場交付
執行後
送達
數裁處確定,合併執行之
:star: :star: :star:
誰得請求
繫屬在先
之警察機關執行?
法定代理人
被處罰人(本人)
配偶
執行前之【數裁處確定】,由「
繫屬在先
之警察機關」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 :check:
違反本法案件,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 :star:
第19條,查獲
可為證據
或
應予沒「入」之物
,「應」
帶案處理
「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亦同。
前項情形,除逃逸而證據遺留現場外,要製作紀錄交付所、持、保。
救濟
44條
非因過失遲誤聲明異議
:star: :star: :star:(口訣:非鸚鵡)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接受回復原狀聲請,「應」即繕具
意見書
,一併送交簡易庭
非因過失遲誤聲明異議,原因消滅後
【五日】
內,
聲請恢復原狀
「應」以書狀敘明非因過失遲誤
重【行】移送---非屬警察案件
非屬43條警察案件(法院案件),應
裁定撤銷
警察機關處分,重【行】移送
【簡易庭】
審理
情節重大(第10條)-口訣SHEPW:手so害hi(違way義yee)損(筍)、破po
第二十七條,如有申辯,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應命其提出證明方法。
所謂【職業】賭博場所,具有【營利性】(第13條)
處分(警察)之宣告,朗讀主文,告知簡要理由,不符之救濟程序
vs行政執行法,不能管收
生計行執法vs親自社維法
懷胎5月,生產後2月未滿(沒有流產 :green_cross:)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不能治療
管收,一家生計難以維持者(口訣:一家超商) :star:
罰鍰申請分期
向誰申請
【執行】之警察機關
【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
5日內
】(沒有翌日 :red_cross: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未聲明異議或抗告者,【翌日起第五日】期滿確定
易珊 :star:
送達5日 :check:
口訣:分期之舞555555 :star:
口訣:准駁之舞555555 :star: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社維49
裁定書或處分書
應由警察機關5日內送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