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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編總論 第5章行政法關係 - Coggle Diagram
第1編總論
第5章行政法關係
5-4公務員關係之特質
─兼論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之演變
涉及基本權利限制者,
亦應用法律之依據
特別權力關係範圍縮小
許可提起訴訟
(二分法)
基礎關係(可救濟)
管理關係(不可救濟)
相關措施是否產生
某種法律效果,足以
影響個人地位為準
我國之突破與發展
學生與學校之法律關係
No382.684
【申訴→訴願→行訴】
軍人與國家關係
【訴願→行訴】
特別權力關係事項可以爭訟
【復審→行訴】
專門職業人員之懲戒
【會計師、律師】
其他
No691比較No681
No691否准假釋 VA
訴願→行訴
No681假釋之撤銷為司法處分
非VA,不得訴願、訴訟
只能【聲明異議】
特徵
不適用法律保留,
無法律救濟
得以行政規則限制相對人之自由權利
(有特別規則)
相對人之義務不確定
(當事人之義務不平等)
對相對人有懲戒權
(有懲戒罰)
不適用權利保護
(不得爭訟)
成立及範圍
任意:自願應考試服公職
強制:應徵服兵役(須有法律依據)
種類
公法之勤務關係
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
公立學校-學生
公法之特別監督關係
許可
結論
今日訴訟權是人民
不可被剝奪的基本權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Otto Mayer 經由行政權之單方措施
國家即可合法要求負擔特別之義務
源於德國
在特定之行政領域內
國家加強人民對國家從屬性之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之存廢問題
(改成特別法律關係)
5-2行政法關係消滅
法律基礎消失
VA撤銷廢止,
VA附款(解除條件成就、期限屆滿)
Kt一方行使解除權
出版法廢止,事前審查消失
事實基礎消失
免除或拋棄
時效完成
AP'131權利消滅主義
HB對人民5年、人民對HB 10年
義務履行完畢
補充*行政法關係之主體
(非內部單位)
法人 (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如公司
公法人之機關 (如法務部HB)
自然人 (未成年人)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5-3人民之公權利
保護規範理論
No469
判斷行政行為對人民所生
究係【權利】或僅【反射利益】
爭訴法上之【利益】
或【法律上利益】(擴大權利保護)
權利與反射利益之區分
【反射利益】非人民之功權利
人民不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
法律是否明定不同
相對人是否特定不同
是否直接產生利益不同
人民公權利之要件
主觀公權利【新保護規範理論】
須有使公行政負有作成
【特定行為義務之法規範】
該法規範須在於達成
【個別人民之利益】
須授與當事人貫徹
【其利益之法律力量】
實例演練
是否存有法律之規定,
其課予HB一定之義務?
HB所負有之義務,
是否在保護人民個別的利益?
以自由為權利之基礎
設定-權利;相應-義務
5-1行政法關係
概念
行政主體 與 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 與 受監督之法人、團體與人民
公法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其他) 與 人民
發生原因(背)因...
VA
Kt
法規
事實行為(行政執行法)
執行法院裁判(特別權利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