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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高雄城中城火災危害及建築物安全問題 班級:二年丙班 姓名:黃詠盛 座號:29號 指導老師:林立婷老師 - Coggle Diagram
題目:高雄城中城火災危害及建築物安全問題
班級:二年丙班
姓名:黃詠盛
座號:29號
指導老師:林立婷老師
事後檢討
改善措施
110 年 10 月 15 日組成「老舊複合式大樓聯合稽查」專案小組,於 3 日內稽查全市 34 棟 30 年以上、未成立管委會之老舊複合式大樓,並於同年 10 月 17 日完成消防、公安稽查。
針對住商複合式高風險大樓列為優先檢查對象,必要時 辦理聯合稽查,強制執行檢查。
六大具體改善措施
10天完成:本市 20 年以上住商複合式、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建築物逃生設施清查,56 棟大樓。
30天完成:本市 20 年以上住商複合式、有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建築物逃生設施清查,221 棟大樓。
90天完成:本市 20 年以上具有公安、消防、治安疑慮、8 樓以上集合住宅的建築物逃生設施清查。
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專案補助弱勢大樓住戶之公共空間
修繕及避難逃生標示、滅火器具「3 燈 2 器」
3燈
出口標示燈
避難方向指示燈
緊急照明燈
2器
滅火器
補助裝設緊急照明燈
建築物安全問題
柵門部分
有關城中城大樓私設柵門,消防局於 110 年 6 月 3 日
函文通報之城中城大樓 1 至 2 樓安全梯設置柵門,工務局為查明該柵門之設置行為人以進行後續裁罰事宜
防火門
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係指人員免帶 鑰匙即可開啟門扇通過出入口且往避難方向之他側需以鑰匙、刷卡感應等方式始可開啟,尚 非法所不。
案發原因
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是一場2021年10月14日凌晨2時54分發生在臺灣高雄市鹽埕區府北路31號「城中城」大樓的建築物火災。大火造成至少46人死亡、43人受傷,是臺灣戰後史上死亡人數第二多的建築物火災,僅次1995年衛爾康餐廳大火
一對情侶吵架,女子借酒澆愁,沒熄滅驅蚊用的檀香就離開1樓套房,引發火勢。
災前行政作為之檢討
1.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管理權人有義務及責任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2.消防局於 108 年 12 月 6 日、109 年 12 月 15 日皆到現場張貼檢查通知單。該局復於 110 年 5 月 11 日聯繫「城中城自救委員會」總幹事李○明,請李○明至消防局鼓山分隊,該分隊開立行政指導單
罰款:
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辦理 110 年度全年度檢修申報,並於 110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檢修申報,逾期未完成檢修申報者,將依消防法第 38 條規定,處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救災經過
初期救火指揮官鼓山分隊長到達火場,立即環繞火場、瞭解火場現況,除立即指揮
人車進行火災搶救及人命救助外、並回報 119 指揮中心現場火勢及請求支援。
統計送醫情形:救援人數計 97 人(含 10 人未送醫),救出送醫計 55 人(41 人受傷、14 人OHCA),明顯死亡送市殯 32 人,總計死亡人數 46 人。
責任分析與行政責任
行政調查小組自 110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8 日止,
密集召開 7 次調查會議,採三階段之調查方式, 釐清本事件發生經過及責任歸屬,業經調查委員達成共識。
法令制度面之欠缺
消防安檢遇規避、妨礙檢查之強制執行程序
消防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強 制執行消防安檢。爰建議修正消防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張貼行政檢查通單後,而仍未配合 檢查者,視為規避、妨礙消防安檢行為,並賦予逕行強制執行檢查之權限,並對違反者科以刑事責任,避免延誤檢查時機。
閒置場所法無明定應辦理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建議修正消防法第 9 條規定,增訂第 4 項,將閒置營業場所納入應辦理消防設備檢修申報之對象,確保建築物共有或共用部分之消 防設備功能正常運作,維護建築物整體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