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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編總論 第3章依法行政原則 - Coggle Diagram
第1編總論
第3章依法行政原則
3-2積極依法行政
分類
干預保留與授益保留
全部保留與部分保留
(主張干預與授益皆要依法行事)
部分保留主張干預才須法律規範,
授益部分得以行政命令為依據,即
(侵害)干預保留
折衷說
(重要性理論)
層級化法律保留
(重要性理論)
規範密度
(重要與否的標準)
高→低
法律授權制定法規命令
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規則)
國會保留(立法機關規定)
No443
視規範對象
內容
法益本身
限制之輕重
層級化保留體系
憲法保留 憲8
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
剝奪生命、身體自由
相對法律保留(行政命令) 如給付行政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行政規則)(技術、細節性)
法律保留之憲法根據
法治國家原則
基本權利保障
(基本權利的限制要有法律保留)
國會民主原則
(由立法院立法)
3-3依法行政原則
在我國之實踐
憲法暨
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現行憲法對於法律保留
採取兩種規定方式
特別保留
憲24 依法律受制裁
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憲61、76、82等
一般保留 憲23
自由權除為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5
(以法律定之事項)
(不限於干涉保留)
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組織者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
其他重要事項
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用自治規章規範人民是否合憲(通說)
28、26訂自治條例
司法機關之態度
不得以職權命令取代授權命令
組織法不能作為行為法的主要法源
貫徹授權明確性原則
Kt作為行政作用之方式
所受到的法律保留羈束較寬
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禁止不當聯結
3-1消極依法行政
(法律優越原則)
法律優越為學理原則
且為法制確認
中標法11
憲法171、172、116、125
旨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
確認規範位階性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具體明確的法律具制裁力
3-4行政保留與相關問題
意義
倡導行政保留,作為平衡立法部門
之過度干涉
我國法制
憲法
(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
保留行政權自主空間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