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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任用, 公務員, 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 公務人員保障法17(服從義務), 人民 (訴願), 公務人員, Q.復審之客體, Q.申訴之客體,…
公務人員之任用
須相對人同意之形成處分
公務員
公務人員
常業文官
民選公職人員
政務人員
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
司法懲戒
懲戒法院
公懲法
行政懲處
主管長官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17(服從義務)
行政責任
應負報告之義務
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指令
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指令
得請求給予書面署名
給
不給
不必做(視為撤回命令)
照做(該責任由長官負責)
刑事責任
絕對不服從
人民
訴願
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
復審
行政訴訟
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Q.復審之客體
行政處分(針對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有重大影響者)
Q.申訴之客體
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即未對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有重大影響,但仍造成不便)
c.f NO.785
國§2
人的責任
過失責任
代價責任
國§3
物的責任
無過失責任
自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