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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法, 通訊保障監察法 - Coggle Diagram
科技偵查法
重點內容
將GPS、空拍機、無人機列入調查工具:以空拍機蒐證警調可自行運用,但超過30天需向檢察官核備獲同意才能繼續;以GPS蒐證以檢察官許可為原則,偵查逾2個月,需向法院聲請延長;從屋外對屋內的監視錄影,限於蒐證中度犯罪或重度犯罪,要經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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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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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端通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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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通保法6-1(緊急申請),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實施,於24小時內聲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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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
執行累計時間超過兩個月才需要法官簽發令狀許可,原則上排除了令狀原則的適用,只要偵查中的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即得實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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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起源於GPS偵查欠缺法源依據的問題。2017年,海巡署士官長王育洋為查私菸案,在貨車底盤裝設GPS追蹤器,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拘役50日、緩刑定讞。
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最後附帶表示,GPS 追蹤器的使用,確實是檢、警機關進行偵查的工具之一,以後可能會被廣泛運用,期待立法機關儘速就GPS追蹤器的使用要件、事後救濟,研議制訂法律。
通訊保障監察法
通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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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受理案件,4小時回復,法院受理,48小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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