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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勞保(2)
繳給與給付, 年金給付 - Coggle Diagram
C7勞保(2)
繳給與給付
給付
種類
職災4種
傷病、醫療、失能、死亡(見另一張表)
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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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36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若一年仍未痊癒,則補償費減為50%, 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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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
失能
條例54
98.1.1起現金可分為:一次領及年金制(所發的錢,連續發給,即叫年金, 失能、老年、死亡,都可能採年金)
年資計算→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職業災害失能會再加給20個月一次性補償
條例54-2有下列條件,每人加發53條計算後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一、配偶應滿55歲且婚姻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 2、扶養第三款規定子女
二、配偶應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三、子女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收養6個月以上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每月工作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條例54-2 之 「法定因素」消失
一、配偶部份:「再婚」,【「未滿55歲且扶養子女不符合「未成年」、「無謀生能力」、「賺的錢不超過基本工資」】, 或不符合【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又每月工作不超過基本工資】
二、扶養子女不符合【「未成年」、「無謀生能力」、「賺的錢不超過基本工資」】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四、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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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5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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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身體遺存障礙有缺損
條例53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被特約醫院珍斷為「永久失能」,則能請領「失能補助費」
被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每滿一年可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1.55%。金額不足4000元,以4000元發給
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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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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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58第2項
98.1.1有參加舊制的人,可請年金也可以請一次領
1、參加年資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滿55歲退休
2、參加年資滿15年,滿55歲退休
3、在同一投保單位年資滿25年
4、投保年資滿25年,且滿50歲
5、擔任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工作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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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除職災醫療不是現金(條例49--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其他都是現金
98.1.1起現金可分為:一次領及年金制(所發的錢,連續發給,即叫年金, 失能、老年、死亡,都可能採年金)
年資計算→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職業災害失能會再加給20個月一次性補償
職災死亡會再加給10個月一次性補償
條例53
有參與舊制與新制者(98.1.1前即加保者),可採「一次領」或是「年金」之方式
給付時間:條例21
原則:在符合保險有效期間(加保、退保之間),且符合保險要件→保險給付
例外:(退保一年內)在保險期間發生 懷孕正常生或早產生(退保一年內)、傷病(退保一年內)、職業病之職災給付(無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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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時間
按時繳納
條例16
第1項-雇主出的,員工要出的,一起收,繳到勞保局
第2項-無固定僱主、職業工會、漁會 錢交到投保單位,再由投何單位在次次月底繳到保險人處
第3項 -在被裁員後仍繼續加保,繳到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其在次次月底繳給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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