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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勞工事故(3), 工資種類 - Coggle Diagram
C5勞工事故(3)
「職災」
定義
工作事故
相關法令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災定義
業務遂行性-
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執行業務所發生的
業務起因性-
指勞工所受的災害,與他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兩者有因果關係
安全衛生要求
健康保護
母性保護
勞基法
雇主補償、職業災害補償
1、法理:雇主無過失
2、補償範圍
(勞基59)
勞基59第1款
醫療費用補償: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應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
勞基59第2款
工資補償:若勞工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
2年內-按原領工資補償(原領工資補償)
滿2年-勞工若喪失工作能力,雇主可一次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免除此項的工資補償責任(工資終結補償)
勞基59第3款
失能補償-按勞保條例給予補償
勞基59第4款
死亡
補償-
喪葬費
-5個月平均工資
遺屬的生活費補償
-40個月平均工資
勞基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
抵充
之
抵充:
定義:如果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主張抵充,以補償金額為計算基礎,減去勞工法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的補償,才會是雇主真正要再給付的部份
作用:可抵勞基法職災補償及民事的職災賠償
3、補償求償期間:
勞基61
自得受領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失效
4、可開立專戶
勞基61第2款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5承攬部份
勞基62、63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份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6、
勞基63-派遣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職業災害補助
就業工作權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111年5月1日施行
非工作(普通事故)
工資種類
平均工資
定義:指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所得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
原領工資
指勞工在遇到職業災害前一天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