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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退休金
、資遣費(2) - Coggle Diagram
C5退休金
、資遣費(2)
退休金
73勞基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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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56第1項 (退休準備金)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到15%的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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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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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17第1項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勞基28第1項 (債權優先)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之部份,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債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的部份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勞基28第2項 (積欠墊償)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退條例12
勞退條例12第1項: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13條但、14、20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不滿一年,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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