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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勞基法保護對象(5), 大法官釋字 - Coggle Diagram
C4-勞基法保護對象(5)
特殊對象
童工
與非童工
法律
勞基法
(勞動條件)
勞基45第1項
雇主
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
從事工作,但
國中畢業
或
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
者,不在此限
勞基45第2項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
童工保護
之規定
勞基46
未滿18歲
,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紀證明文件
勞基47
童工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over 8小時
,
每週不得over 40小時
,
例假日不得工作*
勞基48
童工不得
午後8到翌晨6
之間工作
勞基44
15歲以上,未滿16歲
,是
童工
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不得從事有
危險性
或
有害性
之工作 (職安法有明定「危險」及「有害」)
職安法
(安全衛生)
就業服務法
女工
no807解釋
法律保護
勞基法
勞基49第3項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10pm-6am間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基50第1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產假8星期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應停止工作,給產假4星期
勞基50第2項
前項女工受僱六個月以上,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減半發給
勞基52
哺乳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二次
,每次以
30分鐘
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18
第1項:子女未滿 2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
第2項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
第3項: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勞基51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工資
勞基49第5項
妊娠或哺乳
期間之女工,仍不適用夜間工作
職安法
性平法
技術生
勞基64第1項
雇主
不得收未滿15之人為技術生
但國中畢業者不在此限。
勞基64第2項
稱
技術生
者,
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
學習技能
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勞基64第3項
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勞基67
技術生期滿留用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勞基68
技術生不得over1/4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1/4,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勞基69第1項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勞基69第2項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承攬勞工
派遣勞工
一般勞工
大法官釋字
726
84-1要核備
740
何謂受僱勞工?
何為勞動契約
女性勞工
夜間工作禁止,
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