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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工時(4)
假別說明, 留職停薪 - Coggle Diagram
C4-工時(4)
假別說明
3、變形工時
(調整工時)
2週
勞基30第2項 (2週變形)
雇主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整理如下
工時限制:每日10小時,每週48小時
延長工時上線:每日正常工時+每日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例假日:每7日要有1例,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
休息日:每2週2休
8週
勞基30第3項(8週變形)
須經工會同意,沒工會就勞資會議同意,得將8週內正常工時加以分配。
但每日工作不得超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
口訣:最多連續工作6天,八週內8休即可
整理如下
工時限制:每日8小時,每週48小時
延長工時上線:每日正常工時+每日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例假日:每7日要有1例,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
休息日:每8週8休
4週
勞基30-1第1項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整理如下
每日工作10小時,每4週160小時
延長工時:每日正常工時+每日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例假日:每14日要有2例
休息日:每4週4休
責任工時
勞基84-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30、32、36、37、49之規定限制
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大法官No726, 必須是核定公告工作者、例外約定、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以書面、並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才可使用責任工時
4、休息
B1p44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重要
2→二→(三)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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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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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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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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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4第1項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1、未住院:1年total不超過30日
2、住院:2年total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勞工請假規則3
勞工喪假依下列規定: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3、曾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喪假3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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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長工時
(俗稱加班)
定義之相關法律
勞基32
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第2項前段:前項雇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勞基32第4項(第1項之但書):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往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32第2項後段:延長之工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依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時,一個月不得over 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可以單月來看,可以三個月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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