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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三人資料蒐集辦法92.12.01, 專責人員=警察同仁, 電話ok :check:, 不是解雇 :red_cross:, 林蓮訓苹 -…
警察遴選三人資料蒐集辦法92.12.01
除
2年
內曾任第三人外,應訓練4
狀況處置
法律程序、法律責任
保密
其他注意事項
蒐集資料方法技巧
專人負責
完成訓練後,以
口頭
或
其他方式
交付
任務
5
簡要
案情狀況
蒐集對象可能從事之危害行為
蒐集資料項目
任務起訖時間
聯繫方法
應行注意事項
遴選第三人之資料處理11
應注意保密
:star: :star:
專案建檔,依
【機密檔案管理法】
檔案文件可否審閱?
【偵查、審判
以外
之機關】
不能審閱
閱卷供閱覽,由【啟封者】於
下方
【畫押日期】
核定2
局長
或
是分局長(二擇一)
「應」書面核定
5個理由
蒐集對象資料
蒐集項目
第三人
原因
事實
第三人
資料
及
適任理由
指定專責人員
及理由
應查核事項3
工作 生活背景
合作意願、動機
忠誠 信賴
依第9條第1項應隨時考核忠誠信賴,並適時檢討工作績效
終止合作7
原因
事實
消失
【不適任】
目的
達成
警察與第三人聯繫8
應注意保密(108年修正 :star:
主動探詢成果情形
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錄音,其交付之證據資料,應載名取得過程及方法
警察人員【應】隨時考核9
考核
信賴忠誠
未達績效,【
加強技巧
】
經評估認為
已不適任
【
應】停止執行+終止合作
資料應保密2-2
真實身分應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
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 :green_cross:
第三人
之
住居所
國民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護照
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身分
年齡
法源
警職法第12條4項
遴選第三人「運用、考核、評鑑」(口訣:孕烤苹-才有第三人),其他辦法,內政部定之
第三人工作費用12
專責人員
【名義】具領後
親自
交付第三人
【經費】
由【各警察機關】
【自行編列】
:star:
第三人遴選期間6
1+1年
92.12.01
專責人員=警察同仁
電話ok :check:
不是解雇 :red_cross:
林蓮訓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