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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 - Coggle Diagram
性侵害
特性
弱勢被害人,如小孩、女性等。
有動機的加害人,如有性癖好者、或是熟識者犯罪。
密室犯罪,多無證人。
延遲報案、物證流失。
漏斗效應,被害人多不願出庭作證、物證被消滅等,無法順利成案。
科技時代來臨,滋養犯罪。
再犯性侵可能性五大要素
性犯罪類型:
1.未接受治療之暴露狂再犯率越高
2.次者為強暴犯
3.亂倫犯再犯率最低
多重性倒錯:有多重性倒錯(男女通吃)者較單一性倒錯者再犯率要高。
暴力使用程度
偏差性激起:指對正常對象以外之人或物有性慾者,其與再犯率有正相關。
犯罪史:有前科者比無前科者再犯率要高。
案件處理原則
案件通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成立性侵害專責人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
每年訓練6小時以上
工作流程
受理報案
社工訊前訪視評估
採證、驗傷
蒐證、製作筆錄(以代號)
訊問原則與技巧
適當場所(婦幼隊或分局偵訊室)、女警詢問(2人一組)
減述作業
對象為兒童或少年,社工陪同
全程錄影避免死角
採開放式問句
建立關係、妥適語句
隔離詢問、一次訊畢,避免二次傷害
可分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行為人為了滿足性慾而對被害人從事親吻、撫摸等肢體接觸。
性侵害: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強制性交: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性交,被害人不限女性,且只要被害人的性器官被侵害到即是性交。
行為形成原因
動機形成:佛洛依德潛意識理論
行為形成:人與環境互動的結果(操作制約)
學習理論
古典制約:狗亮燈流口水
操作制約:老鼠按拉桿可以吃到食物
社會學習:觀察模仿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目的
避免重複詢問而造成二次或多次傷害
避免因時間流逝而衰退或模糊的記憶
避免因被害人表達能力差而導致前後陳述不同,造成證詞能力削弱或遭質疑
加強各網絡間合作體系聯繫機制
適用對象
未滿18歲之人
心智障礙者
前二款以外之被害人,經申請適用本要點者
流程
社工訪視評估決定是否進入流程
專責醫院採證驗傷
聯合詢問
補訊與否
偵查終結
強暴犯分類
Groth 1977 以權力及憤怒區分強暴犯之心理動機
權力型:以武力、強制力威脅被害人,對其身體造成傷害,尋求權力感,控制被害人。此類型加害人人際關係差,常有不夠格感。
權力再肯定型:以強姦行為減輕內在不夠格感,增加男子氣概。
權力斷言型:以強姦行為表現自己的力量、控制與支配。
憤怒型:此強姦行為經常伴隨不必要之暴力行為,強姦主要目的為發洩怒氣,且其對象常係一群有重要象徵之女性。
憤怒報復型:視強姦為懲罰或羞辱女性的方法。
憤怒興奮型:常會造成被害人身體嚴重傷害,甚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