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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 Coggle Diagram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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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通報聯繫作業
通報聯繫作業(一)
二、災害權責機關通報體系:
1、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
2、應依權責,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3、視災害規模,通報地方行政首長、消防局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4、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1)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2)視災害規模,通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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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聯繫作業(二)
1、達乙級災害規模,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消防局應通報衛生局,辦理傷患後續追蹤事宜。
2、達甲級災害規模,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將傷患後續追蹤情形,通報衛生福利部。
3、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已建立二十四小時輿情蒐報制度,將輿情轉送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肆、各級行政機關應,訂定或修正所屬災害緊急通報作業相關規定,其內容應明定災害規模等級、災害通報等級、緊急處理層級及相關應變作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水土保持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