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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虐待 - Coggle Diagram
兒少虐待
警察處理流程
受理報案
保密與社工陪同
轉介服務
蒐證與驗傷
提供其他必要服務
依法調查相關資料(兒少福利法第70條第2項)
協尋行方不明相關之人(主管機關比對相關資料,執行查訪後仍行方不明之左列兒少)
衛福部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之主動關懷對象
戶籍登記為戶長之未滿18歲兒少(小戶長)
開案處遇中之兒少保護或高風險家庭案件之兒少
高風險家庭加強訪查(兒少福利法第54-1王昊條款)
緊急安置(兒少福利法第56條)
類型
疏忽:有責任的照顧者因無知、無意或有意而未注意,怠忽對兒少的照顧責任,忽視其成長的基本需求,使其身心有極大的影響。(疏忽的認定指標有三:身體、行為、環境)
遺棄與監督的缺乏:通常發生在未婚少女,因意外懷孕產子後便將其遺棄或放任不管。
身體的疏忽:常產生於混亂且功能失序的家庭,未能照顧兒少的基本的需求,導致其吃、喝、拉、撒、睡等方面產生問題。如住在髒亂環境下的孩童,容易有身體異味或外表髒亂等特徵。
健康照顧上的疏忽:當兒少有身心失調的情況,照顧者未即時關懷或給予協助,使其產生嚴重的心理問題。
教育上的忽略:照顧者未提供兒少適當的教育,如未關心孩童在學校的事務、不配合學校等。
情緒需求上的忽略:不關心兒少的情緒、心理需求,甚至孤立、冷漠之。
心理情緒與精神虐待:有責任的照顧者非基於意外行為,持續嚴重地對兒少嘲諷、辱罵、威脅、藐視或拒絕給予愛與關懷,使其產生內在壓力,影響身心發展。
性虐待:依據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係指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進行性交、猥褻行為。
身體虐待:有責任的照顧者非意外行為,造成兒童或少年身體有形的傷害,如骨折、灼傷、挫傷、死亡等。
多源自1.照顧者缺乏親職知識。2.不當管教。3.婚姻失和。
保護與安置
通報
一般通報:責任通報以外之其他任何人(兒少福利法第53條第2項)
緊急通報(兒少福利法第53條第1項)
高風險家庭通報(兒少福利法第54條)
定義:指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
高風險家庭的六項評估指標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有家庭衝突
家中主要照顧者有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而未就醫、未持續就醫。
家中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自殺行為,但已影響兒少日常生活等照顧功能者。
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負擔家計者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或入獄服刑者。
安置
兒少福利法第56條:18歲以下兒少安置。
兒少福利法第110條: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