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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法益(二) - Coggle Diagram
個人法益(二)
妨害性自主罪章221~229-1
221強制性交
強暴(採最狹義)、脅迫、恐嚇、催眠術;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權
其他違反其意願:列舉方法以外其他一切方法而言,違反意願程度不以類似於所列舉方法相當之強制方式,只要達於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即侵害其性自主權,就可認係違反其意願。
222前條加重條款
1:三說:共犯就算、在場才算、下手施強制性交人才算
4:增加性慾、降低抵抗能力之藥劑均算
8:無須有使用意思;學者批評
9:散步、播送:直播
223刪
224強制猥褻
猥褻: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竊色情行為,即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224-1加重強制猥褻
225乘機性交猥褻
221區別:是否施用強制力即被害人不能抗拒原因如何造成為判別標準
其他相類情形:昏暈、酣眠、泥醉
226加重結果犯
226-1結合犯
227對幼童為性交猥褻
年齡為構成要件,需有主觀認識
有同意
227-1兩小無猜
228利用權勢性交猥褻
須事實上或法律上,有監照扶,始能成立;若行為時,已無監扶照,亦不成立
221區別:視被害人是否尚能有衡量利害之空間
有同意
229詐術性交
229-1
對配偶221、224須告乃
未滿18犯227(剛好18歲者犯之屬非告,僅能227-1減輕)
對未滿14歲人犯性交,未強暴等:採丙
甲說:客觀說--221:有實行強暴等、227:無實行強暴
乙說:主觀說-221:未合意性交、227:有合意性交
丙說:折衷說--221: 7上未滿14,未合意性交、未滿7歲,性交///// 227: 7上未滿14,合意性交
性自主權內涵
一人是決定於何時何地與何人如何發生性關係
竊盜320-324
不法意圖:行為人認知到自己取物行為牴觸法律對於財產利益之分配
所有意圖:行為人主觀上意欲持續地破壞他人對於客體之支配關係,而使自已對於客體處於類似所有人地位。
竊取(主客觀):未經原持有人同意,破壞其對物支持有,而建立新持有關係
持有:對特定物具有支配意思,且依此與該物保有實際上之支配掌握狀態
321加重竊盜
未遂判斷
通說:以320著手時點為判斷
學說:將加重款作為構成要件,須另外判斷,不依附竊盜
折衷說:第1、2款以予竊竊盜行為有密接性,例外提早將著手時點提早,其於以竊盜時點
結夥?
現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予分擔實施
無責任能力人不算
住宅
監督權之有無;公寓樓梯間也算
建築物
住宅以外有門壁,足避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
毀越
毀壞、越進
攜帶凶器
客觀上顯具有行凶之危險性,主觀無須有使用意圖
各款同時構成無競合問題
其他罪則已包含在內,無須再論;EX侵入住宅
未當場直接侵害持有人之自由意思
妨害秘密315-319
無故: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
利用工具或設備:以利用擴張人體功能之工具或設備所為竊聽、竊錄行為
非公開活動: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
GPS?
拖網式監控:以點線面之近乎天羅地網方式被迫揭露其不為人知之私人生活圖像
馬賽克理論:個人對於零碎的資訊或許主觀上並沒有隱私權遭受侵害之感受,但大量的資訊累積仍會對個人隱私權產生嚴重危害。
315-2圖利妨害秘密(本章唯一非告)
Ⅰ著手重點在便利行為,而非窺視、竊聽、竊錄;徵信社
Ⅱ自己竊錄
Ⅳ未遂犯罰(本章唯一罰未遂)
侵占335-338
侵占:擅自處份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或變異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行為;必先有合法持有為限
持有他人之物:屬純正身分犯、業務關係:屬罪責身分
屬即成犯:亦為所有意思形成時,即成立
離本人持有之物:物之離其持有,非基於本人意思
特:郵差取走運送信件中1封信件為竊盜,取走整袋運送信件為侵占;理由:信件內容物非屬其實力支配範圍
搶奪強盜325-334-1
搶奪
實務
竊盜:趁人不知(私下、偷摸)
搶奪:乘人不備(公然、不及抗拒)
學說
竊:未使用不法腕力
搶:施不法腕力
用不法腕力,乘人不及或不備,公然掠取在他人監督支配範圍內之財物;當場直接侵害持有人之自由意思,而其所使用之不法腕力,未達完全抑制其自由意思之程度
強盜
強制行為(先)+取走財物(後)
強制行為作為目的取走行為之前置手段,有緊密結合關係(因果關係)
行為動向,係在即時的取走,而非未來實現
強制手段:以客觀上足以抑制被害人自由意思,致使不能抗拒;不能抗拒:不已實際有不能抗拒情形為必要,依一般人在同一情況下,足使其身體或精神上答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即意思自由受到完全抑制
準強盜
防護贓物、脫免逮補、湮滅罪證
取走財物(先)+強制行為(後)
需積極主動施以強暴脅迫
釋字630: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間具有時空之緊密連接關係,強暴脅迫行為,須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當場:跟蹤追攝中、暫離到所而為續竊盜行為返回,仍屬之
結合犯
只須兩行為間具有密切之關聯,而有犯意聯絡,不以兩者均出於預定之計畫為必要,僅須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具關連性即可
妨害名譽309-314
309公然侮辱
公然: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侮辱: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未指摘具體事實)
強暴為之,是第二項之加重
310毀謗罪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指摘:針對某事予以接露;傳述:對已接露之事進行傳播
釋字509: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正名為真實,非謂指摘或傳述事項之人必須自行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僅需依其所提證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