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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剖繪 - Coggle Diagram
犯罪剖繪
類型
心理剖繪:藉由詮釋現場及物證得心理層面之訊息。
罪犯剖繪:根據被害類型、犯罪工具、犯罪手法等推論出犯罪者可能特徵。
罪犯人格評估:側重於犯罪者人格特質之推論。
行為剖繪:觀察及分析犯罪者在犯罪過程或準備犯罪中所展示出的證據進行分析。
犯罪現場剖繪:由犯罪現場跡證推測出係何種犯罪者所為。
原理
犯罪現場反映人格
犯罪者人格特質不會改變:青少年時期性格定型後即不易改變。
作案手法相似:人具有慣性,故會以自己最熟悉之方式為之,但做案手法會依據每次經驗不同而有所精進,手法會越來越精熟。
簽名特徵將保持不變:簽名特徵係屬於犯罪者為滿足自己內心需求,於犯罪中所為之行為,其係屬靜止、不會改變的,如偷竊時在別人家床上大便。
分類
犯案特徵
犯罪手法剖繪:每個犯罪者有自己習慣、慣用的方式進行犯罪,故連續犯罪者會於每個案件中發現獨特且相同的犯案特徵。
犯罪工具剖繪:犯罪者在犯罪時會使用特定且習慣的犯案工具,如竊賊可能會使用相同的破壞工具。
犯罪地緣剖繪:依據犯罪者犯罪時的相關地理位置資訊,推論出下一次的犯罪地點,或是犯罪者的居住地。
理論依據:犯罪學新機會理論(理性選擇理論、犯罪型態論、日常活動理論)、環境犯罪學。
概念:犯罪的發生係加害人與被害人於時間空間上交互作用而生,而犯罪者通常會有特殊的犯罪對象癖好、及犯罪地點的心理地圖。
地緣剖繪前的四個假設
犯罪實際地點:犯罪者實際實施犯罪的地方;科技的發展下,現今如網路犯罪係無實際的犯罪地點。
系統性犯罪地點選擇:犯罪者並非隨機選擇犯案地點,而是依據內在自我認知及與犯罪決策有關。如依據日常活動理論,犯罪人易於平常活動的地區中挑選適合犯罪的地方。
集中性(圓圈假設):一般犯罪人對於其活動(居住、工作、娛樂)地區最為熟悉,會以住居所做為犯罪的基點,而遠離這些地方熟悉感下降,犯罪機率也隨之下降。
圓圈假設:以連續犯所犯最遠的兩個作案地點作為直徑畫一個圈,所繪製的圓圈範圍會包含所有的犯罪地點。
通勤型:犯罪人會從居住地出發至另一地區,於該地區尋找犯罪地點,此類型的犯罪者,其作案區域與居住區域不會重疊。
劫掠型:犯罪人從居住地作為犯罪的基點,從此出發外出犯案後再回家。此類型的犯罪者,其作案區域與居住區域重疊。
比較性案件分析:不同時間地點所犯的案件,依據物證、跡證等連結,判定為同一人或同一集團所為。
邏輯分類
歸納法(統計研究法):根據統計資料做推論,其前提無須具有正確性,例如不同犯罪人其所犯的罪有相似的地方,則這些犯罪人即有相類似的人格特質。
演繹法(行為跡證分析):從犯罪現場和遺物中分析,並建構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圖像。其前提必須正確,所推論出的結果才會正確。
研究角度分類
通則式:探討普通、群體的抽象法則,指累積一般犯罪者的共同特徵,但其缺點是並非該特徵是用於每個犯罪者身上。如認為每個殺人犯都有精神疾患。
個殊式:指行為跡證分析融合其他相關學科(心理學、精神醫學等),檢視與犯罪相關的行為跡證,以顯露犯罪者的特性。
犯罪人格特質:犯罪心理剖繪,透過犯罪現場遺留下的心理痕跡推論罪犯,縮小刑事偵查範圍,最典型的是殺人案及性侵害案。
定義:由犯罪者之犯罪行為推論其犯罪人格特質之過程。即藉由犯罪現場、有形跡證等顯示犯罪者人格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