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第1編總論 第2章行政法之法源 - Coggle Diagram
第1編總論
第2章行政法之法源
2-1行政法成文法源
國際法
成為行政法法源方式有3
直接作為法規適用
須制定法規始能適用
國際法之原則經司法審判機關採用
作為判例
行政部門與外國政府簽署
送交立法院審議
條約案經立法院讀會程序通過
經總統公布
效力與法律相當
命令
法律外,最重要法源
類型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特別規則
緊急命令
法律
1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2法律、條例、通則
處置性法律、個別性法律
自治規章(自治法規)
憲法
2-3成文法源之規範審查
抑制性規範審查(ROC 事後)
預防性規範審查(法 事前)
具體的規範審查(民事 刑事訴訟案件)
抽象的規範審查(直接審查法令)
獨佔式規範審查(奧 憲法法庭)
分權制規範審查(美 各級法院)
大法官:無效或撤銷
小法官:拒絕適用
大法官會議解釋效果
警告性宣示
定期失效
單純失效
2-4法源位階問題
不同位階法源之適用順位
同位階法源之適用順位
後法優於前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母法優於子法
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
效力優先
憲法>法律>命令
適用優先
位階低最先適用 要點>細則
意義
行政法成文法源中有位階關係
法律條例
命令
憲法
地方自治規章
不成文法源
解釋
判例
一般法律原則
與憲法、法律、命令相當
2-2行政法不成文法源
解釋、判例
No.185大法官解釋,具有與
憲法、法律、命令同等之法源地位
判例=法律、命令
在法源上地位與法令相當
與命令相當,
得作為違憲審查對象 No374、620
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外國法
一般原則
比例(禁止過度) AP"7
適當性
必要性
衡量姓
平等
有正當理由可以差別待遇
明確性
(受規範者可預見 可事後審查)
法律授權明確
內容 目的 範圍
行政行為內容明確
AP" 96 .111無效
法律內容明確
法律保留 可理解 預見
誠實信賴
誠實信用
信賴保護
公益
尊重與保護人性尊嚴
情事變更
禁止恣意
有4種不同來源
習慣法
憲法具體化
現行法規
法理
習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