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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行為論 - Coggle Diagram
民法行為論
非人的因素
時
期日119-124
期間
變動期間
(會因為完成障礙事由更動)
取得時效
768-772
取得物權所需的時間
768 768-1 動產
769 770 未登記之不動產
772說已登記者有算入
但此處僅限於地上權
消滅時效
不動
除斥期間
地
人 with 權利能力
舉動
作為
不作為
具有法律上意義者
稱為
行為
具
意思能力
者為之才算
適法行為
準法律行為
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但並不以其內容為要
而係已有固定之效果
意思通知
以此意思表示
作為當事人有某特定意欲
1 more item...
感情表示
觀念通知
以此意思表示
作為一事實之確認
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
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僅以當事人之行為作為法律效果之判斷
不法行為
債務不履行
(契約責任)
較侵權行為為重,差異有
締約人對對方具有特殊信賴
本身效果即不同
舉證責任也不同,侵權行為
舉證責任在上訴人,但契約責任
上訴方只要證明契約存在,是對方
要舉證免責
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