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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19-30), 再有-任何社維法處罰罪章 - Coggle Diagram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19-30)
28量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動目刺手蔘、品智嗨太危險)
手段
生活狀況
刺激
品行
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
與被害人關係
違反義務程度
危險或損害
行為後態度
第22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應沒入)
1.所生、所得
2.查禁物
所生所得以行為人所有者縣;查禁物不論所有人為何,沒入之
所用之物,【得】沒入,以
行為人所有者
為限
23得單獨宣告沒入
逃逸
查禁物
免除其他處罰
29情節憫恕--德(樹德夢工廠)
得減輕
或免除其處罰
依法加重或減輕+情節憫恕=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30加重或減輕標準
加重-加至減至本罰之1/2
因加重或減輕,致不滿一日,罰滿不滿300,靈數不算。
第20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當事人如果無法如期完納,得准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如果延誤一期,以延誤當期作為餘額完納期限
27自首
減輕(必減輕)
或免除其處罰
種類
第19條
6種
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罰鍰,300元以上30000以下,加重60000
勒令歇業
申誡,書面或口頭
拘留(口訣135),1日以上3日以下,加重最多5日
沒入
營業罰要符合比例原則
19條第2項
24數行為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在移送警察機關逕行通知或通知單送達前,違反同條款者,以一行為論,得加重
26再有違反
處罰執行完畢,3個月內再有違反,【得加重】
再有-任何社維法處罰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