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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v.s.特種建築競合, 簡報架構, 問題分類 - Coggle Diagram
建築法v.s.特種建築競合
心得
建築許可、施工,可能是有特殊許可,除機密性以外
由特建管理
使用、違建及廣告物,應該還是要維護其公安…,且要讓地方一致化管理,故應該是由地方處理
應該比照性能評定,規定哪一些是可以排除的,不能排除的條文
特建許可效力應等同執照,惟技術部分有其需求無法適用時才提出排出
罰責:就依相對應的階段e.q.許可,由特建罰、使管就地方處理
檢討結果類型
適用
部分適用部分排除
排除
無涉及
可以分類後仍不清楚的
主管機關
建築執照、許可
審查人員資格
審查流程、期限
預審規定
申報竣工
接水電
授權法令
規費
工期
申請書圖文件
使照、變使竣工查驗事項
一定規模免簽證及免變使
主管機關
類型
該管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
特設機關
特種建築?
條文部分是地方政府,部分是該管機關,對應特設機關,是不是有地方政府的就是由地方政府管理
但像26條,是對應地方還是特設還是特建?
工作
許可審查
建造許可
使用、變使許可
拆除許可
室內裝修許可
廣告物
建築管理
施工
使用
建築使用管理
公安檢查
室內裝修
機械遊樂設施
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
拆除
廣告物
違章建築
制訂子法
建築管理督導
特種建築物管理機關
建築執照v.s.特建許可
明文建築執照條文是否可以適用
明文建築物條文可否適用
條文性質
爭議性
較無爭議性的
用語定義(除主管機關、執照類型外)
維護公安、衛生、交通
涉及其他法令(都市計畫、區域計畫…)
有爭議性的
主管機關
執照類執類型
實質:效力應等同執照
形式:作成為公文許可形式
類型:應比照建築法,以利在執行時可以對應相關條文
罰責
只要釐清1. 特建是否屬執照 2.各類建管工作的執行機關為何
授權訂定規則
建管規則
與地方競合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一定規模
建築爭議委員會
與地方另訂規定競合
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
風景區、古蹟保存區、特定區及防火區限制
地方的禁限建規定
畸零地規則
可否排除條文(法空分割)
使用管理
依特建申請處理原則§9,規定是由地方執行使用管理
公安檢查…確也是地方在作
人力跟設備地方應該還是會比現在移給的特建機關多
施工管理
違建處理
依特建申請處理原則§9,規定是由地方執行使用管理
人力跟設備地方應該還是會比現在移給的特建機關多
廣告物管理
依特建申請處理原則,未規範特建主管機關需審查廣告物
廣告物後續管理,一直也是地方上的問題
但相對特建的廣告物管理相對簡單(交營運單位管理)
簡報架構
後續執行
實務執行
高鐵車站變使+室裝業務
開了會
各特建主管機關辦理修法
這章 說明我們就接著辦了,但在修法、和實務上遇到了執行上的幾個問題
修訂哪些法條
同時也著手哪些建管業務
緣起
108要求簡化特建審議程序
:
這章說明 開頭 及院的 目的
重點標題字)
特建v.s.建築法執行
有爭議性的
主管機關
特建主管機關是誰?
§2 未說明
執行的建管工作為何?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違建處理
廣告物管理
建議釋示說清楚各別的分工
特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機關
但使用、違章管理,還是依特建原則§9 還是回到地方執行
執照類執類型
實質:效力應等同執照
形式:作成為公文許可形式
類型:應比照建築法,以利在執行時可以對應相關條文
除了建築許可外,尚有相關的建築管理工作,是否可以對應到相關的法條去執行
罰責
只要釐清1. 特建是否屬執照 2.各類建管工作的執行機關為何
授權訂定規則
建管規則
建築許可
書圖文件
造價…
基地界限
施工管理
勘驗、工期
使用管理
依照各自的營運規定辦理
建議可以自訂
一定規模
簡化程序
建築爭議委員會
中央機關受理(相對還是比較專業)
與地方另訂規定競合
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
風景區、古蹟保存區、特定區及防火區限制
地方的禁限建規定
畸零地規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視情形排除
另外開會討論
目前建議的方向條文也大概列出來
使用管理
依特建申請處理原則§9,規定是由地方執行使用管理
公安檢查…確也是地方在作
人力跟設備地方應該還是會比現在移給的特建機關多,尤其是需要強制拆除情形時
變使、室裝申請==>由特建處理
使用管理、檢查、處分地方執行,
施工管理
特種建築物施工還是有他自己的規範
地方建管施工管理,也只作備查而無實質管理
但依特建申請處理原則,§7營建統計給地方政府外,其餘管理還是由特建目的事業機關執行。
違建處理
依特建申請處理原則§9,規定是由地方執行使用管理
人力跟設備地方應該還是會比現在移給的特建機關多
建議是地方執行
廣告物管理
依特建申請處理原則,未規範特建主管機關需審查廣告物
廣告物後續管理,一直也是地方上的問題
但相對特建的廣告物管理相對簡單(交營運單位管理)
太多了,所以就舉例方式說明
建築許可
特建目的事業機關審查
許可效力
整理後,分類+述明各個條文
適用
較無爭議性的
用語定義(除主管機關、執照類型外)
維護公安、衛生、交通條文不排除
涉及其他法令(都市計畫、區域計畫…)
排除
無涉及
特設建管機關
疑義
接到下一層
這章說明
我們遇到問題後
分析了建築法
就9個章節 及相關建築管理機制
在特種建築物執行上的問題
條例分類的說明
但要怎麼讓 署的人聽得懂
用原有的建築法管理架構
還是回到問題的分類
整理一張表,把適用、疑義…章節、條號列出來(詳附件)
附註 怎樣的條文較無爭議
接下來就是分各主要章節遇到的問題類型去分類
許可是哪些法條有執照效力、主管機關、授權規定的問題。
施工、使用…也分類出來
在各章節的問題分類
主管機關和其權責、工作,執照効力,授權子法各項目的問題是⋯
各章節
列出問題條文意旨
及相對應條號
列出問題分主項
還要注意室裝裁罰
多一張總結
是用 A B C D分類
建議事項
爭議的後段
問題分類
授權另訂規則
建築管理規則
免簽證建築規模
工期
工程造價
補領使照
畸零地使用規則
指定建築線
一定規模免辦變使
一定規模免辦建照 雜照
建築爭議委員會
停車、防空代金
防火、防空設備
廣告物管理規則
特種建築物主管建築機關
違建處理權責
施工管理權責
使用管理權責
廣告物管理權責
建築許可
特種建築許可效力
可否排除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