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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拘捕, 指認 (指認前, 單一指認, 禁止, 實施指認,應指派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 …
搜索拘捕
執行搜索或扣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須慎重選派執行人員及指定帶班幹部,並於出發前實施勤教及分工。
(二)執行前對搜索或扣押之目的與標的之基本資料及特性,應有充分之瞭解,妥為計劃部署,備妥文書、器材、車輛、破門或突入工具等,並注意安全防護措施及行動保密。
(三)執行前,應確認攜帶搜索扣押筆錄、相關文件表格及照相機等蒐證器材。
(四)執行時,應戴手套,避免將自身跡證遺留於扣押物品上。
(五)為防範湮滅標的物或使欲拘提或逮捕之人逃逸,或為維護執行人員安全,應依現場時空因素,運用偵查技巧進入搜索場所。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六)執行時,應迅速把握現場情形,確實辨識身分、專人警戒,防止犯罪嫌疑人脫逃、串供及湮滅證據。
(七)執行時,應注意被搜索人之表情,並觀察其心理反應、目光注視方向,配合適度偵訊以便發現其贓證可能藏匿處所。
(八)搜索係以智取而非力取,並應具空間概念,依順序進行,對於場所內外及物件之任何可疑表徵或偽裝,均應鉅細靡遺觀察。
(九)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當場製作二份。
(十)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
(十一)數位證物之搜索及扣押,應確實依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手冊之規定辦理。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顧及本身安全,講求團隊合作默契,切忌躁進、退縮或擅離職守。
(二)制伏歹徒應以智取,對付頑抗對象採取組合警力強攻外,亦應視情況運用策略俟機誘捕或策動投案。
(三)執行時,應當場告知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名譽,對抗拒拘提或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及依法使用警械,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四)執行時,應同時依法搜索及扣押有關犯罪贓物或證物,防止湮滅證據。
(五)執行後,應立即對受拘提或逮捕者執行附帶搜索,並注意戒護,防止脫逃、自殺或其他意外事端。
(六)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並應注意其身體或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七)對脫逃者,應迅速通報其特徵、逃逸方向、交通工具及注意事項等,請求相關單位支援攔截圍捕。
執行拘提或逮捕之要領如下:
(一)執行前須深入了解案情、確認對象、熟悉環境、充分準備;尤須提高警覺、建立敵情觀念、講求執行技術、運用機智、剛柔並濟、掌握狀況及時果敢行動。
(二)於室內執行時,宜運用各種資訊、關係、誘開門戶、埋伏守候或直接破門,掌握機先、迅速行動。
指認
指認前
指認前應先確認指認人是否確實目擊犯罪嫌疑人之相貌,並由指認人就犯罪嫌疑人之整體相貌及身材外型、衣著或其他明顯特徵進行陳述,並說明對自身記憶之確信程度。
依前項確認指認人確實目擊犯罪嫌疑人相貌後,應詢問指認人下列事項,以利評估其記憶之可信程度:
(一)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
(二)目擊地點、時間及經過。
(三)目擊之時間長短、距離遠近及現場視線。
(四)目擊過程是否遭施用武器或承受其他壓力。
(五)是否涉及跨種族之指認。
(六)指認人之年齡、精神狀態及其他可能影響其自我評估辨識能力高低
之因素。
單一指認
得以單一指認方式為之:
(一)為社會知名人士。
(二)與指認人互為熟識。
(三)曾與指認人長時間近距離接觸。
(四)為經當場或持續追緝而逮捕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且於案發後短時
間內即為指認者。
禁止
誘導、給予肯定
重複指認
不得同一分指認表重複使用
一份指認表不得有兩犯嫌
實施指認,應指派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
能為之,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不在此限。
跟蹤
跟蹤或監視人員於執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隨身攜帶之武器、通訊器材及其他裝備不得顯露。
(二)外表舉止應融合當地環境。必要時,實施偽裝,隨時保持自然。
(三)避免穿戴引人注目之特殊物件。
(四)應隨身攜帶簡便偽裝衣物,以利快速掩飾改裝。
(五)妥備各種適當之交通工具、金融卡或電話卡等,以應急需。
(六)執行人員應詳細記錄所蒐集之不法活動資料與有關情報,內容要詳實具體。
跟蹤人員應防止被察覺,遇有不利情況時,應採取下列因應作為:
(一)被跟蹤對象在行進間突然停止、轉身反顧、不時觀望、反身往回頭走或佯裝撿物品、打電話、購買物品等方式,暗中觀察是否有人監視跟蹤時,執行人員應若無其事,並保持自然行走狀態或佯裝向人問路、交談因應之,再視情況通知其他人員繼續跟蹤。
(二)被跟蹤對象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僅乘坐一段即下車或騎乘汽機車故意繞行,試探執行人員有何行動時,執行人員應儘量避免與其正面接觸,以免引起其注意或提高警覺。
(三)被跟蹤對象突然進入建築物,經由另外出口或後門溜走,誤導並發覺執行人員跟蹤時,執行人員應視狀況立即停止跟蹤,重新部署或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如被跟蹤對象已懷疑被跟蹤,且欲向執行人員詢問時,執行人員應保持鎮靜,並準備若干合理說詞及因應作為,以資應變。
(五)被跟蹤對象製造突發事故,陷執行人員於不利時,執行人員應設法儘速撤離。必要時,得表明身分及採取反擊動作,並通知其他人員前往支援。
發現對象脫蹤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立即將脫蹤之時、地及情況報告負責之指揮官。
(二)立即派員前往對象經常停留之地點或處所暗中探聽或找尋其去向下落。
(三)對象進入機場、港口等入出國境之地區,應立即通報該地區之管轄單位,採取必要之處理。
目的
偵查人員對於人、物、處所的秘密性、週期性、持續性的觀察,為了發現犯罪嫌疑人之活動及身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