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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 - Coggle Diagram
警職法
2、資料蒐集6-18
6身分查證發動
合理懷疑
情報、現場觀察、環境與綜合研判、可疑行為
美國:本人觀察、警方通報、線民情報、剛發生犯罪處所、計畫性掃蕩
7查證身分措施
帶返所符合提審法聲請
8交通工具攔停
攔停是否得跟追入社區內
肯否兩說
採肯定說
9公共活動攝影
10裝設監視器
目的:嚇阻效果、調整警察勤務、作為法庭證明
隱私權在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目的正當性、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規定和目標、個別情況中合情合理要件下得限制
11無隱私秘密期待刑為蒐集
12、13鄰選第三人
第三人蒐集行為違法:自行負責說(採)或歸責說
第三人違法取得之證據:
肯定說,證據排除係為排除公務機關,私人不適用
否定說,原則可違反程度已嚴重違反人權時,不承認
14通知
屬觀念通知之事實行為
15治安顧慮人口
16傳遞17利用18保存
傳遞私人:防止重大公共利益或排除個人重大權益妨礙時
目的拘束原則、履行任務所必要
個資法5、6、15、16
3、即時強制19-28
19、20管束
12保護性管束、3安全性管束、4概括性管束
8Ⅱ強制離車,屬即時強制之一
其他機關可依行執法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目的:防止犯罪、危害、人民法益;須有其迫性;得用實力
21扣留
預防危害為必要,與行政罰法34扣留、社維40保管之保全證據目的不同
22扣留程序23扣留變賣24發還
25不能達防護之目的,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26非進入不能救護,進入住宅
27排除危害,驅離人車
28其他措施
概括條款、補充條款
為維持行政之一致性,並填補人權保障之闕漏
與行程19條相同處:臨時性、輔助性 /相異處:無拒絕權、費用請求、發動權
1、總則1-5
1立法目的
2警察職權;警察意義
3比例原則、目的行為、不得違法;爭點誘捕偵查
4著制服、告知事由
5傷患救護;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相關釋字
535
臨檢實施之手段,不問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民人身自由、財產權、隱私權之嚴重干預,應各遵法治國警察執勤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之救濟,應有法律明文規定,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
對於處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之臨檢,以已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為限
對人臨檢已,以有相當理由足認以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為限
帶離現場查證身分,以不能查證身分、當人同意、有妨害交通、對當事人不利為限
盤查後未發唁不法,應即任期離去,不得稽延
603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未保障個人私密生活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即個人資料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不可或缺之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惟憲法對於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於符合憲法23條規定範圍內德以法律明確規定於以限制。
領身分證,要按捺指紋,不符比例原則
699
酒駕拒測吊銷駕照,不違比例原則
拒測程序,警察應先勸導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受檢人仍拒測,使得加以處罰
749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體能,立法者如欲加以規範,其目的需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答稱須有實質關聯性,方符比例原則
以計程車駕駛人,所促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均吊扣執業登記、駕照,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
法理原則
警察事實行為
行政指導
使用警械
行政執行
即時強制
行政調查
任意調查:無強制力,靠相對人配合
間接強制調查:有強制力,相對人須配合,拒絕有罰則
實力強制調查:有強制力,相對人須配合,拒絕可強制為之
最常用:證據保全物之扣留(行政罰法34),依41救濟
警察處份
暫時處置:具有暫時性效果之行政處份或處置
4、救濟29-31
29表示異議
為特別規定
事後表示,不發;事後表示異議,警方不交付,是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所生之結果除去,應提一般給付之訴
30國賠
非特別規定
國賠法2、3
同時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求償,應先暫停公務員訴訟
31損失補償
社會義務範圍內,負有忍受義務,不補償;超過應盡之社為義務範圍,始就所遭受之特別損失或犧牲,酌於合理補
請求權:5、10;逾時請求權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