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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傳統重點題型, 修法考點題型, 新聞時事題 - Coggle Diagram
考銓傳統重點題型
試用(任20、細20)
目的
考核能否勝任
條件、期限
先予試用(任20)
免除試用(任20、細20)
試用成績考核
試用成績不及格,解職
試用期滿,考核、核定、銓敘審定
有疑義,調閱「平時試用成績紀錄」、「案卷」,陳述意見、申辯
限制
不得任各級主管
解職
不及格,核定之日解職;未確定,先行停職
有20條2項1.2.4款,隨時解職;3款,試用期滿考核解職
處分確定之日:受解職令次日30日、收復審決定書次日2個月內、經判決之日起
評論
HB有判斷餘地
107考績法修正
年終考績決定過程
查明考績人數(受考人數)
主管評分(平時考核紀錄)
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覆核、提交復議(細19)
所屬機關核定,銓敘部審定(考14、細21)
書面通知受考人(細21)
考績救濟:復審、申訴、再申訴
執行(考18、細24):年終~次年1月起,專案&另予~核定之日起。免職~確定之日
提升工作人員績效的可行變革途徑
績效管理
有系統的管理活動過程,建立達成目標的共識,提升達成可能性
績效法制:促使積極任事、提升效能、服務品質、配合懲戒法修正
提升績效可行變革途徑
考核細目(施政目標&業務特性)
增列優等等次:凸顯優等之價值,給予實質獎勵
修正丙等之懲戒規定
不明定等次人數比例,但定條件:避免僵固橘線,回歸覈實考評
增訂團體績效評比&面談雙向溝通機制
懲戒處分期限(104年修正)
行使期限(戒20)
10年:休
5年:減退休、降、減俸、罰、記、申
行為終了之日: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不作為,服務/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修法理由(J583)
避免長期不確定,逾期不行使即不再追究,維護法秩序安定
未針對處分種類不同設合理規定,未符比例原則
懲戒輕重訂不同行使期間,保障公務員權益。免、撤屬較嚴重之懲戒處分,未設行使期間限制。
修法考點題型
保障法修正&J785
提起人
複審
受處分認為權益侵害(保25)
包括現職、非現職、公務員遺族
申訴、再申訴
機關所為管理措施、工作條件之處置。離職後亦得提申訴(保77)
包括:現職、非現職、依保84規定申訴人死亡或喪失~繼承人、得濟受權益之人續行救濟
標的
復審
標的:行政處分、HB不作為(保25.26)
貫徹「有權利及有救濟」
損害權力、公權力措施違法侵害~注意AP92、訴願3有關行政處分
申訴、再申訴
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
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受理機關
復審
具復審書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44)
保訓會審議決定(保4)
如改組,承受業務機關(保78)
申訴、再申訴
向服務機關提起(保78)
不符機關函復,得向保訓會提申訴
提起期間
復審
LA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保30)
申訴、再申訴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服務機關
不符函復,送達次日~保訓會
提起:達到、送達之次日起30日(保78)
最終救濟
請求司法救濟
復審
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保72)
依行訴:高等行政法院
申訴、再申訴
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保83)
J785
利益衝突迴避法
J716
公務人員或關係人
除非符合(利衝法14條但書),不得與機關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具對價之交易行為
主動表明身份關係
文件內據實表明
補助/交易成立後,主動公開
利衝法18
違反14條規定,處罰
J716:違反行為處1-3倍罰鍰,顯然過苛,未設適當調整機制
但書
一定金額以下:補助、交易
國家建設、公共政策、公益:國家非公用不動產
交易標的:受監督之機關團體提供
補助:依法定,公開公平
公平競爭:採購、標售、標租、招標
採購
考試院組織法(109年1月)
正面影響
員額精簡,提升效能
促進人才合理流動,解決現況不合理現象
規範考委黨籍比例,以利專業客觀判斷
負面影響
影響考院憲定職權推動、結構穩定
組織規模&職權範圍大幅擴展,業務性質多元、專業、複雜
須考院統整,跨部會協調,避免無法整合
無法對考銓業務做多元化&專業化的考量
倘無法維持不同專業背景,恐難針對複雜的政策制度,提出有深度、廣度的決定、建言
考委經歷背景應多元化為宜,合議制,整合與社會連結的各專業領域
無法因應國家考試實務運作需要
目前:委員長由考試委員輪流擔任,可避免臨時有疏誤、失職致難以咎責
維護公平公正、提升國家考試品質、確保課責性
年金改革法案
退休制度改革理由
恩給制▶️儲金制,政府、公務員共同成立退撫基金支應退撫經費
人口急遽改變,經費支出壓力劇增
制度設計欠周妥
基金長期不足額提撥,衝擊永續性
退休人數累增,財務收支面臨挑戰
改革重點
開源
提高提撥率:政府65 公務員35
提高收益率:投資、按季公告
改革經費全數挹注基金,不可挪作他用
節流
延後支領年齡
逐年提高115年起至65歲
展期&減額月退
符合J525信保原則,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指數
調降退休所得
調降18%利率
訂定上限&下限
檢討不合宜機制:廢止年資補償金、調整遺屬年金
新聞時事題
公務員服務法14
14條1項:除法令規定,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業務
要件、適用情形之認定標準
法令
法律、法規命令、組織法規、地方自治團體所訂自治條例
明定為gov代表,足資認定具公務員身份兼任,始得做兼職依據
公職
J42:民代、中央地方公務員、其他
依法從事公務
職務設置依據法令之權責機關認定
業務
包括:律師、醫師、會計師等 領證職業、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物
其他
J71:與本職之性質/尊嚴有妨礙,不得為之
非(服務法14)不得兼任之情形
任務編組、臨時性
社會公益性質
不具「經常、持續」
公餘時間參與「公益」
犯罪能不能任用(任28)
不得任用
內亂、外患
曾服公務貪污
免刑:不可再任、申請復職。屬有罪確定。
前二以外,有期徒刑確定,未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不在此限
「假釋」期滿前,未畢,仍不得
具上開情形處理
任用後,免職。任用時,撤銷任用
撤銷任用:職務行為不失效力;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免職生效日:情事發生之日起(任28條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