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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 (考試方法, 考試種類 限制轉調年限, 概述, 應考資格, 公開競爭, 錄取) - Coggle Diagram
考選
考試方法
態樣
得採比口心體實審審(考10)
除單採筆試外,其他應併採2種以上
考細12:以___方式,評量___相關能力、特質
未來改進之道
建立職能指標SOP
改進考試方法、技術,提升信效度
舉行方式
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考18)
優缺點分析
考試種類
限制轉調年限
高普初
3年(考6)
103年修法 效益
人員歷練經驗提升
HB業務、人事穩定
特考
地方、身障、原民:6年(考6)
高科技、稀少性:不得轉調(考8)
軍人轉任
軍人轉任:6年(考24)
上校以上軍官
概述
考試制度
考試法細則2
須以考試定其資格
考試法6
初任公務人員
升官等
軍人轉任
考試體系
C86:公務人員、專技人員執業資格
現行考試
公務人員
初任:高普初特
升官等:委陞薦(限制性競爭)
軍人轉任:退除役軍人、上校以上軍官
其他
專技人員
高普初
特考 ex:醫師、護理師、律師
應考資格
積極
年齡、國籍
學歷、經歷(考13-16)
其他相關資格條件
體格檢查,特考年齡、兵役、性別(考9)
必要時視需要增列(考17)
學歷
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語文檢定合格
專門職業證書
報請考試院訂定(考7)
消極
(考12)
褫奪公權未復
內亂外患
貪污
監護輔助宣告
依法停止任用,錄取不得分配訓練、分發任用
公開競爭
規範與意涵
選拔,應公開競爭。非經考試,不得任用。(C85)
公務員考試,公開競爭,成績計算,不得因身份有特別規定。(考2)
舉辦考試,18歲,符合考7.9.13-17,且無考12,皆得報名,擇優錄取。(考細3)
立法理由
功績制
選用優秀人才
客觀公正
避免偏私
避免徇私分贓
人員為大我服務的意識
錄取
正額
意涵
榜示錄取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用人需求之人數
如兩人以上成績相同,皆正額錄取。(考細4)
報到與分配訓練
除考4保留錄取資格外,應於規定時間報到,逾期喪失錄取資格。(考5)
遇重榜須擇一分配
同項考試不同等級,應擇一。未擇一,分發/考試機關依錄取較高等逕行分配。(考3)
保留錄取資格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考4)
年限
兵役:法定役期
大學進修碩士2年;博士3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並、子女重症、其他不可歸責:2年
三足歲子女:3年
考試及格,分發任用
依序分配訓練,期滿,依序分發任用(考21)
增額
意涵
榜示錄取中正額外增加之人員(考細4)
如兩人以上成績相同,皆正額錄取。(考細4)
報到與分配訓練
除考4保留錄取資格外,應於規定時間報到,逾期、下次放榜前未獲分配,喪失錄取資格。(考5)
得申請延後分配
服兵役、養育3足歲,得檢具事證申請延後(考5)
配偶已申請育嬰留停者,不得申請(考細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