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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行政罰 - Coggle Diagram
強制執行
預為告誡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分署
禁止命令(禁奢條款)
行政處分
4不2匿
不服 : 10日內提 抗告
向
地方法院
聲請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代表人
拘提
管收
3月內
隨時提詢、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查封、拍賣、限制住居
行為不行為
原處分機關
直接強制
收繳、扣留、拆除、強制驅離
查封、斷能源、註銷證照
間接強制
怠金(可連續處罰、5000-30萬)、代履行
不需告誡
即時強制
管束、扣留(30日)、強行進入
行政罰
故意或過失皆處罰、不得主張不知者無罪(禁止錯誤)➡得減輕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