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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60, 抗告人提課予義務訴訟 - Coggle Diagram
釋字760
警大回覆
巡官職務有限
養成教育的維持
容訓量有限
難謂重要公益,純粹行政成本考量
爭點
人事條例11條2項未明確指出考試訓練機構,然後,3等考過的學生一律安排至警專受訓。
遭受系統性不利差別待遇
違反平等權
憲法18(218張通顯考試)條應考試服公職,公開考試競爭,取得擔任公職
警察人員依法考試訓練、任官授階
民國100後開放特考班三等,也沒有修正
開放特考班後,考訓合一制的貫徹,國家要落實,以符合平等權
訓練計畫性質?
行政處分
最高法院抗字第286號
函轉警政署辦理,僅具『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
派任職務與升遷之不平等
憲法第7條平等權,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對遇
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對遇,嚴格審查,要有實質關聯,使保障平等權意旨。
就法條字面上,仍允許非警大升當巡官,所以不能認為有差別待遇
抗告人提課予義務訴訟
不具備起訴合法要件
無從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