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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規範理論 - Coggle Diagram
保護規範理論
J469
內容
非僅屬授予HB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
目的: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
僅「反射利益」
目的
具體個案認定
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
授與向HB或國家幾關為一定做為之請求權
保障個人權益
裁量縮減至零
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
公務員對於損害發生是否可得預見
侵害防止是否需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
而非個人努力可能避免
判斷
法律之整體結構
適用對象
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
社會發展因素
權利的判斷
主觀公權力
要件
HB有做成特定行為之義務
保護人民個人利益
授予當事人貫徹利益之法律之力
原則
例外
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機關與人民 立於同一地位
限於「個人」為主體,國家不能擁有
法律上利益
國家賦予HB職權
與人民生命 身體 財產等重要法益有關
源自:裁量萎縮至零、HB對行政程序遵守之義務
與權利之差異
只有程度上差異
ex: 申請專利之優先權、建築法維護鄰人安全&預留防火巷
行政爭訟觀點:均為「第三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