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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 - Coggle Diagram
警察法
相關釋字
★760
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參政權,參政權予公眾秩序之形塑相關,為差別待遇,應受較嚴格審查
規定字面上無差別待遇;警政署之安排,以形成對警大生恆有利椰班生恆無利
警政署原因: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警大容訓量有限‘巡官缺額有限
釋字:警察官專業知識之取得警大非唯一管道‘容訓量不足非屬重要公益’缺額不足,事所必然,仍應擇優任用
訓練計畫是行政處分
★785
未就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
勤務實施時間與勤務交替時間未違憲法保留‘服公職’健康權
未就業務性質特殊之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殊規定,致朝食服勤,未獲適當評價及補償,違憲
570
授權命令補充,其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應明確;警察法僅具組織法之規定劃分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授權依據
玩具槍管理規則未經法律授權違反比例原則
626
警大招生簡章是命令
以有無色盲能否取得入學資格,其目的屬重要公共利益,其規定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性與平等權無違
307
中央交畀方執行事項得編列預算,地方不需重編,碧芳不得挪用,但得監督
443
事項以法律或命令限制,與規範密度有關,應使規範對像、內容、法益及所受限制予以差別待遇
575
戶警分立,不違反比例原則;重新審定俸級未違反平等原則
636
法律明確性原則:1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2其意義為受規範者可了解3可受司法審查
重要原理原則
層級化保留體系
憲法保留>絕對喇綠保留>相對法律保留>飛鼠法律保留範疇(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之次要事項)
組織法不能作為行為法的主要法源
行政執行與便宜原則
並支配行政執行者並非不具彈性之合法主義,而是便宜主義
管轄恆定原則
管轄非依法規不得變更;例外:委任、委託、委辦、協助、移轉、代行
職務協助
被動性、臨時性、輔助性、得否拒絕
行程法19、行執法6、警執法28
職務協助違法賠償 罰執行機關:請求機關提供資訊不足或指令不法///罰情求機關:執行不法或依德國行程法 倆說皆有
保護私權
落實憲法保障基本權、消弭民法自助救濟行為、過度要求警察公共性原則,將使警察有不作為藉口
被動性、輔助性、擊破不可延遲性
健康權
健康是身體健康、心理健康、道德健康及社會適應良好
三個層面;1個人健康不受國家侵害(憲法22條保障)、2國家立法,使個人健康,不受第三人侵擾(基本權保護義務為前提,公權力獨佔概念)、3國家積極照護個人健康(憲法15條生存權保障)
2警察任務
促進福利係指協助其他機關排出公共性危害,並非指從事福利行政事項
為宣示性的警察任務概括條款,具有補充性功能,僅得採取任意措施,不得作為強制手段依據
警察任務範圍不應與國家任務及整體行政機能相當
13警察人員任用
785後,考績、申誡、嘉獎核屬行政處分,均得提出複審
考績具高度屬人性,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法院僅得就:組織有無違法、審查是否平等、程序有無違法、法律解釋有無違背原則或法規範
公務員權利
身分方面:身分保障、職務執行保障、請假休假權、受獎、進興
經濟方面:俸給、考績、公保、退休、撫卹
救濟方面:請願、訴願、訴訟、複審、申訴、再申訴
10救濟
特殊救濟
社違法聲明異議、抗告
道交條例之行政訴訟
集遊法申復
警械條例國家補償(§11)
警執法表示異議
公保法申訴、再申訴、複審
一般行政救濟
訴願
行政訴訟
國賠(違法)
損失補償(合法)
4內政部掌全警行政,指導監督警政衛
指揮監督體系
任務指揮監督:間關間就主管事務之指揮監督(內政部對直轄市)
警政指揮監督:上下機關間就警政事務之指揮監督(署對局或縣市政府)
隸屬指揮監督:上下機關間具有隸屬(警局對分局)
5署執行事務,掌理業務(保外國刑水專)
機關認定:獨立預算、獨立編制、對外發文、依法設置
8地方設警局掌理行政及業務
局設立法源為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9警察職權
警察命令:由內政部或地方政府發布下達,但其非屬警察機關
11官職分立
初任警佐,內政部或直轄市轉銓敘,再由內政部任官;初任警監正,內政部轉銓敘,總統任官
12警員制
內政部定
15中央警大、警專
進修教育:警佐班、專業班;深造教育: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
1立法法源憲108Ⅰ17
3中央立法執行或交地方執行
6保案受行政首長指揮、刑事受檢察官指揮
7刪
14檢察官懲處刑事
16中央規劃預算標準
17設備標準中央定
18彈藥內政部調配
19施行細則內政部定
20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