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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消 - Coggle Diagram
契約解消
效果
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我國採兩立說260
契約解除不影響損賠請求
如果採轉型說
就不會出現契約失效又採履行利益的矛盾
額度 : 履行利益
已發生之違約金依然存在
與利息不同不得混淆
返還(259)
修法 : 應修正為,契約解除,雙方即有返還義務
目前 : 物權上因其無因性,故有此規定。
若為金錢債務,則因此而生之利息亦須返還
無待催告
利息之時效,自受領時起算
準用264-267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
返還不能
給付性質返還不能
EX : 勞務 租賃(物之使用)
這類繼續性契約
標的物有滅失毀損
契約解銷後
適用給付不能法則
契約解消時
如果想保有解除權
則解除權人需 償還價額
如可歸責於解除權人
262 解消權喪失
法定孳息跟由此而付出之費用,也得返還或請求他方返還
給付義務免除
雙方不再受到契約的拘束
自然
不用為且可拒絕自己的給付
此即解消的抗辯機能
然而問題在於
契約是否溯及無效?
我國通說採直接效果說
認為溯及失效
已為之對待給付,可請求返還
將259條解釋成179的特別規定
排除競合
但問題在於
如果契約失效
那其他義務跟債務不履行
理論上都不能請求
理論上這樣僅剩信賴利益得請求
因此自強採取轉型說
契約解除並不會溯及失效
返還上則是基於契約
使雙方有返還義務
而非不當得利
行使與喪失
行使
解除權屬於形成權
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故須向當事人為之
(若有多人則依據不可分原則,都須表示)
契約解除可附條件
喪失
給付物毀損,滅失
逾越除斥期間
相對人為催告後,相當期限內未行使(257)
意義
使雙方當事人,不再受到契約拘束,從而解除自身之給付
類別
法定解除
(下列適用範圍)
定期行為
254
債務人清償期屆至仍未履行
(現行法要求可歸責,自強說不用)
催告
得訂相當期限
若過短,則基於誠信原則,相當期限後仍有效
若過大,超出之部分不算
非定期行為255
同上,但毋須催告即可解除契約
給付不能者
256 : 若對當事人無利益(契約目的不達)
則可以解除契約
若為一部給付,符合226之要件,一樣可以不催告解除
其他義務?
附隨義務
可以主張
保護義務
動搖契約成立者可以
受領遲延
可以,實務見解肯認
期前違約
要件 : 債務人拒絕給付
債務人顯然未能履行契約本旨
效果 : 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