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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 - Coggle Diagram
情事變更原則
要件
非契約當時所得預料
顯失公平
原契約調整條款不足
以下為不適用者
內含 "物價調整指數條款"者
不過即便雙方對於此風險有認識
如果情事變更遠超其想像
依然適用此原則
具有
射倖性
契約本旨在於賺取具經濟風險之利益者如股票期貨者不算情事變更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情事劇變 = 基於契約神聖,
原則上不使其變更;遑論失其效力
契約成立- 義務終了前
效果
契約調整
(第一次效力)
增減給付
須在訴訟上主張
契約解消
(第二次效力)
我國無重新協商義務
法律行為基礎理論
客觀法律行為基礎
我國情事變更原則之基礎
EX : 政變,匯率巨大改變
主觀法律行為基礎
(未來新修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