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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 - Coggle Diagram
同時履行抗辯權
擴張
(未滿足264者)
不安抗辯權(265)
訂約後財產顯形減少
價金支付拒絕權(368)
適用 : 有權利瑕疵;但出賣人已交付/本人有先為義務
同法但書 : 已經提供擔保者不算
類推到繼續性契約上
就是無法信賴對方為對待給付
所以在繼續性契約中
依然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回復原狀的牽連關係
契約解消後
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返還義務
故產生類似雙務契約的牽連關係
因此可以主張
從給付義務得主張之
(實際上牽連)
適用 : 非同一對待給付關係,但在同一雙務契約內
因為仍有實質上關聯,對於契約實踐有幫助
所以應該可以適用
意義與要件
意義
被告債務人等主張他方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給付不能後之效果
要件
(不一定在給付不能)
(不用可歸責於對方)
根本未為對待給付/
未依契約本旨
根本未為對待給付
(受領遲延or時效屆期
依然可以主張)
後者類推337
未依契約本旨
物之瑕疵
權利瑕疵
(第三人對給付內容得為主張)
無先為之義務
(EX : 繼續性契約如租賃無此權)
基於同一雙務契約
理由 : 因為雙務契約中,雙方的義務都是彼此相關
單務契約不算
EX : 使用借貸 贈與
效果
實體法效果
阻卻遲延責任
(行使效果說)
程序法效果
使雙方的給付與對待給付
在訴訟上需要一同判斷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