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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重點必備(申論), 釋字808 :star:注意! - Coggle Diagram
行政罰法重點必備(申論)
必備
第一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受罰鍰、沒入或其他行政罰,【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從其規定。(特別法優先,不然違反行政法義務,基本上依行政罰法)
第二條
裁罰性不利處分(4種)
限制或禁止某行為(不准你做)
限制、停止營業、禁止駕駛、吊扣駕照....
資格消滅(沒有資格)
命令解散、勒令歇業、吊銷駕照、撤銷廢止許可
影響名譽(毀壞名聲)
公布姓名、照片
警告性手段(不怎麼影響)
警告、告誡、記點、講習
第九條
得減輕事由
未滿14-不罰
沒有辨識能力-不罰
14-18-得減輕
行為時辨識能力顯著降低
第十五條-故意或重大過失-最多不能超過100萬
第二十四條 :star:必背
第1項-
一行為
數罪而且要處罰鍰者,依罰鍰最高額裁罰,也不能低於最低職。
第2項-若有沒入或其他行政罰處罰,得併。如果相同處罰,且罰重的已經可以達到
目的
,不得重複處罰(重罰的罰鍰一事不二罰、沒入或其他罰要併罰)
:star:第3項-一行為違反社維法+裁處拘留=不得再處罰鍰【有社維法題目要寫】
第二十六條 :star:必背
刑事優先原則
第1項-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行政法義務=依刑事法律, :star:但沒入,或其他行政罰亦得依行政罰法
第2項-如果是不起訴,可以裁行政罰(前項情形)
第3項-緩起訴、緩刑且有繳費給公庫,得減輕罰鍰(第一項情形)
第4項-前項抵扣可以基本工資算
第5項-無息退還
緩起訴撤銷了(第2項所提到的)
緩刑撤銷了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
違反行政法義務,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行政罰裁處權-3年 :star:
第三十四條-現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人 :<3:
書面(紀錄)
蒐證(法條為:保全證據),有抗拒得強制
制止
查證身分。若拒絕,得請警察人員。
第2項-前項強制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第1項共以下4款
第四十一條-扣留物【聲明異議】
第1項-所持保不服-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第2項-有理由,發還或是變更扣留行為;無理由,直接上級機關決定
第3項-對上級機關決定不服,僅得對
實體決定
【聲明不服】時提出, :star:但所持保沒辦法聲明異議時,扣留可以逕提
行政訴訟
扣留聲明異議不影響裁處程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異議
第1項-抗拒身分查證、證據保全過程有異議,向執行人員提出。
第2項-有理由、無理由,經請求..
第三十六條-【得】扣留
沒入之物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
扣留範圍、時間要合乎必要性
第四十條-扣留物發還
無必要或是不予處罰
無法發還-公告半年-公庫(無人領的話)
第三十三條 :star:執行人員要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第三十七條-【應扣留】-命所持保交付,抗拒交付得使用強制力
第三十八條-扣留物紀錄-要簽名,不簽名做紀錄
第三十九條-加封緘,拍賣變賣
釋字808 :star: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