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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 - Coggle Diagram
滅火器
種類
三、二氧化碳滅火器
四、水滅火器
二、海龍滅火器
五、泡沫滅火器
一、乾粉滅火器
六、潔淨滅火器
構造
手提式滅火器
筒體、器頭、噴管、保險銷、滅火劑、驅動氣體、壓力錶
推車式滅火器
筒體、閥門機構、噴管噴槍、車架、滅火劑、驅動氣體
檢修相關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方式
(一)外觀檢查。
(二)性能檢查。
(三)綜合檢查。
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至檢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
前項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五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十一個月
設置場所及相關法規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其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與室內消防栓箱等設備併設於箱體內並於箱面標明滅火器字樣者,其標識顏色不在此限。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