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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代理種類, 代理的要件, (本人, 代理人, 相對人), 代理行為之時序關係, (原則上所有財產法上行為皆可代理,但身分行為(除收養)不可,…
代理
代理種類
區別實益:民法105但書
意定代理
擴張私法自治
消滅:
因基此法律關係消滅而消滅
因本人撤回而消滅
因代理人拋棄代理而消滅
因代理人死亡而消滅
例外:民法550條但書、564條
因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法定代理
補充私法自治
如民法1086條
使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參與社會活動
消滅
親權濫用(民法1090條)
正當理由辭任(民法1095條)
區別實益:民法上代理為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
間接代理
民法170第1項
有權代理
無權代理
廣義的無權代理(116條)
表見代理(107、169條)
代理權限繼續存在
逾越代理權之表見代理(107前段)
撤回
表示授權之表見代理(169前段)
沒有權限的代理行為是否能讓本人負責
容忍授權之表見代理(169後段)
107條 代理權繼續存在之表見代理
逾越代理權{曾經有授權}
本人要負起「如未有瑕疵的」本人原責任
169條
我壓根沒授權,但讓人以為我有授權
表示授權
容忍授權
無權代理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區別實益:特別代理—特定的法律行為授權給本人
一般代理
特別代理
民法168
單獨代理
共同代理
除非本人同意或特別規定外,複代理之行為視為無權代理
本代理
複代理
代理的要件
代理人之要件
意定:非無行為能力人
法定: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代理人具代理權
意定:涉及代理權授與
表明代理意旨
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表明本人名義
容許之代理:代理之前提要件
本人
對代理人
授權行為(基礎法律關係)
對相對人
法律效果(效力)歸屬(契約關係)
代理人
對相對人
代理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者可為代理人,民法77條但書,代理行為為中性行為,無法律上損益,因為不負法律上義務
相對人
代理行為之時序關係
代理行為作成階段
代理行為效力歸屬階段
代理權授與階段
原則上所有財產法上行為皆可代理,但身分行為(除收養)不可
不適用代理:事實行為、侵權行為
準法律行為類推適用代理
區別實益:是否應探求相對人意思,不用顯名就能隱名
顯名代理
隱名代理
代理權授與行為
代理權授與之獨立性、無因性
代理權授與原則上方式自由,不要式行為
自己代理
為避免利益衝突=>無權代理,代理權授與係屬效力未定,留待本人承認
雙方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