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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 Coggle Diagram
合同履行
规则
选择之债之债务人的选择权、行使方法和规则
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及后果的规则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中止履行后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视为根本违约
合同约定不明确是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以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事实条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
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在有
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暂时中止履行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特征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1)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合同内容)
原则:意思自治
要件
合同内容发生非要素的变化
合同变更本身的明确且有效
原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形式
修理、重作、更换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法定的赔偿损失
违约金、定金约定的赔偿损失
转让(主体的变更)
债权的转让
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诚信原则
全面履行
绿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