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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概要, 非法律行為, 應備文件 - Coggle Diagram
土地登記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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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主體
1自然人
1一般(本國人)
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亦即不論有無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始得為登記權利主體
2胎兒
(1)胎兒為繼承人時 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
(2)出生後 辦更名登記
(3)若死產 其登記之權利 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 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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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
一般情形
一般情形
(1)公法人
1統治權為目的之法人(國 直縣市 鄉鎮市)均以行政區名稱登記
2以營運管理之國家戲劇院(音樂廳)
3依法令規定 如農田水利會
(2)私法人
1社團法人
2財團法人
3祭祀公業法人
4特別法已明訂為法人之人民團體(工商團體 農會 漁會 工會)
5民71.10.14前已由(主)造冊送同級法院備查者 取得法人資格 ex政黨
特殊情形
(法人未設立登記前)
登104條
1登記前取得土地 提協議書以代表人名義申請。
2登記簿註記 籌備處名稱。
3協議書記明 代表人登記後未核准,其土地依下列處理:
(1)更名登記為 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
(2)更名登記為 籌備人全體共有。
4登記前代表人變更 籌備人全體出新協議書,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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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關
1所在地地政機關
原則由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
2分設登記機關
但轄區內有分(另)設 由該登記機關辦理
3建物門牌所屬登記機關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 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
4同縣市其他登記機關
直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分)設 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 得由同直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
5全國任一登記機關
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項目 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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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客體(範圍)
(應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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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係(登記原因)
土地總登記後 土地權利有移轉 分割合併 設定增減消滅時 應為變更登記
不動產物權 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變更者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因繼承 強制執行 徵收 法院判決 其他非因法律行為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1取得
(1)原始取得ex.時效取得 徵收
(2)繼受取得ex.買賣 贈與
2設定
基於法律行為所創設之他項權利 ex.地上權設定登記
3移轉
權利主體變更 ex.買賣 贈與之權利移轉登記
4變更
權利內容或客體之變更 ex.地上權存續期間變更登記
5喪失
權利主體所擁有之權利消滅 ex.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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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按規定格式填寫
2登記證明文件:因契約設定抵押權 附契約書。此契約為公契(物權契約)
3權利書狀:抵押權設定於土地 附土地所有權狀 設定於建物 附建築改良物權狀
4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法人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代表人資格證明
5其他:
(1)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附委託書 代理人親自到場 登記機關核對身分
(2)抵押人非債務人時 契約書.申請書應債務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