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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喪失 - Coggle Diagram
票據之喪失
止付程序
止付之通知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 I
票據權利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人。
一、票據喪失經過。
⼆、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額及其他有關記載。
三、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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